讨论了20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再添变数。据新华网,昨日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还需“进一步完善后”,才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出的,对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等规定,目前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环节,仍存变数的可能。
新华社网消息称,12月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先分别表决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对于“三法变两法”,专家指出,在法律草案不太成熟、意见不太一致的情况下,审慎起见“不通过”也是一种负责。民法教育促进法的修改,要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法律的修改应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再研究修改,也属于正常情况。待草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法制日报引用了杨震委员的观点,他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点修改就是将民办教育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以前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的,这次为了促进社会资源投入教育事业,特别是投入到民办教育事业,增加了营利性。
“对这一分类,我有两点疑问。”杨震说,一是如果义务教育可以做成营利的,就与义务教育法有矛盾的地方,因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适龄阶段应该享受国家九年免费的义务教育。这应该怎么处理?是否应明确说明,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教育只能是非营利公益教育的补充?二是我国民办教育有两类,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一类是真正的民办教育,另一类是大批所谓的独立学院,以前叫“民办二级学院”。这类学院大部分高校都有,它们真正的主办方是其“母体”即公办大学。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这些独立学院定性要么是非营利性要么是营利性。如果是非营利性,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再向“母体”回馈资金。如此一来,“母体”开办这样的独立学院意义何在——因为本来取得的回馈是用于“母体”的高等教育事业。如果办成营利性的,像企业一样,又面临一个问题:据了解,有不少独立学院是跟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提供校园及其他的辅助帮助,并不参与分配。如果设成营利性民办学校,“母体”可以取得回馈,按照这样的资产划分,地方政府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取得营利回馈。对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反而可能会带来一些障碍。
(芥末堆综合媒体报道)
2、芥末堆不接受通过公关费、车马费等任何形式发布失实文章,只呈现有价值的内容给读者;
3、如果你也从事教育,并希望被芥末堆报道,请您 填写信息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