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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创投基金税负不增,补税现已暂停,政策有待落地

作者:投中网 发布时间:

国务院确定创投基金税负不增,补税现已暂停,政策有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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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机构人士向投中网表示,并不要求降低税负,但希望说服水平能够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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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9月6日,创投行业被一则好消息振奋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8月30日投中网发文《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机构大佬:行业迎来至暗时刻》,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过去一周创投行业都在关注此事进展。一位机构大佬向投中网表示,现在有了国务院的决策,心里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据中国政府网的报道,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为促进创业创新,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位接近税务部门的人士向投中网表示,相信接下来国税等职能部门很快会有政策跟进,“我们拭目以待”。

地方政策延续,补税现已暂停

国常会明确指出要“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算是给广大创投行业吃了颗定心丸。

对于创投基金所得税,各地此前出台的政策繁多,虽普遍按20%的税率征收,不过地方差异相当大,甚至有的城市各区的政策也不相同。投中网了解到,在上海,崇明区至少在2017年之后即按35%的税率征收,但杨浦区则一直为20%的税率。

亦有部分地区更细致的区分了不同收入类型。如珠海市横琴新区2012年出台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深圳市于2010年发文确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查阅文件显示,上述政策在2015年2月被深圳市地税局发文停止执行。不过投中网询问深圳的创投机构确定,它们一直是按照20%的税率缴税的,从未接到通知要交35%。

另外,投中网此前报道部分创投基金收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补缴过去历年的税收,金额高的可达数亿元,给创投机构带来很大困难。

前述接近税务部门的人士表示,国税并未正式下文要求创投基金全面补缴过往所得税,应是国税总局派出的稽查组针对被抽查的基金提出的要求。按照既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稽查组要求补缴亦在情理之中。

按国常会确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问题有望解决。投中网向创投机构求证确定,目前已经接到通知暂停补缴、等待最新政策。投中网此前还提到一家PE机构旗下基金被要求补缴2015年的营业税,据了解目前也在沟通之中。

总体税负不增如何实现?

国常会确定“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具体如何落地尚未明确。行业比较关注的有三件事:个人LP所得税率,基金全生命周期核算,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的问题。

所得税方面,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收入分为三个类型,适用不同税率:

  •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那么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属于什么所得呢?这一问题在2008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59号文确定下来,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税率为5%~35%。但业内一直存在争论,创投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似乎更像是“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类似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亦是采取这一逻辑。

接近税务系统的人士认为,对创投基金按20%的标准征税并不一定会与个税法冲突,有关部门如果出台新的政策文件,把股权转让所得视为财产转让所得是有可能的。

另外,投中网获悉,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已委托中基协撰写课题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主要点在其余两个方面,首先是取消金融产品征收增值税,其实是创投按基金封闭期结束的盈亏结余征收所得税而不是按照单个项目交易结果征收所得税。这两项政策如能成为现实,对创投基金的减负也将是立竿见影的。

有机构人士向投中网表示,并不要求降低税负,但希望税负水平能够保持稳定。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投中网”,作者陶辉东。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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