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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月费用

作者:9蛋 发布时间:

江苏出台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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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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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9月29日文,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从收费、师资、上课时间及场所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作出规定。具体到收费方面,《意见》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随后,政策率先落地江苏。据悉,近日,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四部门出台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规范》重申,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收费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具体来看,《规范》强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此,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曾在接受媒体收集时表示,教育培训行业和其他民办学校一样,在收费上实行预付费制度。不过,由于该行业本身缺乏稳定性,如果一次性付费所跨周期过长,对消费者来说风险就比较大。

此次从中央到地方接连出台规范,限制培训机构收费时间跨度,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培训机构跑路、携款而逃,家长蒙受巨额损失的风险。

不过,此前《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培训机构收费时间跨度作出规定后,有业内人士担心,学费三月一收是否导致学费三月一涨?

对此,《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规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培训机构调整培训收费标准,应当提前至少30日进行公示

《规范》还指出,江苏省内培训机构依法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的收费行,均适用本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教育、工商、人社、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规范》强调,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将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行为纳入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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