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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平以下不合格,北京市正式明确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作者:知风 发布时间:

300平以下不合格,北京市正式明确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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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确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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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11月30日文,今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正式明确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标准。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给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设下了硬性门槛。

《办学标准》全文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教育教学、资产财务与收费和附则六个章节,共27条。主要内容有:

幼儿园不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学标准》。

不适用《办学标准》的情况有:

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学标准》规定,在北京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八项条件。如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

《办学标准》给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设下了硬性门槛: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

此外根据规定,未经批准,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超纲教学、学科竞赛再被禁

按照《办学标准》,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此类机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要教育教学内容,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在师资构成上,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不得一次收取超3个月费用

《办学标准》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教育机构名下。机构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挪用、侵占学校办学资金。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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