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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追踪】民办教育拟出“三十条”:分类管理成关注焦点

作者:小象 发布时间:

【教改追踪】民办教育拟出“三十条”:分类管理成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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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左等右等, 由教育部牵头拟定的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文件在经历了数十次易稿之后终于快定稿了。该文件暂定为《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定稿将民办教育里一直比较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

左等右等, 由教育部牵头拟定的关于民办教育政策的文件在经历了数十次易稿之后终于快定稿了。该文件暂定为《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定稿将民办教育里一直比较有争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

《若干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三十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民办教育的诸多领域,包括分类管理、办学准入领域、办学筹资渠道、财政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学生助学贷款、差别化用地、教师社保待遇等。其中,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内容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启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由来已久,在此前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明确要求:“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据悉,这一版的《若干意见》首先规定实行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在管理上,两类民办学校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收费政策。在扶持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异化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制度。两类学校,将有不同的登记部门。非营利民办学校经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根据自愿原则,到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登记。此外,在出资者退出时,《若干意见》亦明确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的剩余资产处置原则。

民办教育法人属性问题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生达4078万人,在校生在相应学段的占比约为:幼儿园51%,小学7%,初中10%,中职11%,普通高中10%,普通高校22%。

作为一个庞大的办学主体,由于过往政策法规的模糊,民办教育的法人属性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依照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共分四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学校按现行法律法规,因属非国有资产举办,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与之同时,民办学校又都属于非经营性的,所以也不应登记为企业法人。

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导致的结果是民办学校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政策,很难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确保民办教育创办者获得合理回报

据悉,目前的版本最后明确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继续投入教育,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业内专家认为,《若干意见》给予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各种政策利好,比如规定了“地方性民办教育基金会可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各种资金支持及贷款担保服务,协助政府处理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和应对办学风险等事宜”;再比如,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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