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上周,在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至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诸见报端,是民众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诉求的直接原因。
2018年12月,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一位12岁少年因不满母亲管教,亲手杀死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亲。事情发生在2日晚9点半左右,六年级的吴某康与母亲陈欣发生争吵。身高相似但体格更大的吴某康因久积的怨气,用菜刀将母亲砍死。事后,吴某康将事发地卧室门反锁,将作案菜刀扔到房屋后的鱼塘中,并换下了自己沾满血迹的衣服。第二天上午,面对外公询问母亲去处,吴某康神情自若,谎称母亲出门不在家。待到外公亲眼看见女儿倒在卧室血泊中,吴某康仍谎称“母亲是自杀”。
“屋里到处是血,凳子都倒了,女儿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双手被砍断,手腕里的骨头露了出来,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伤口”,外公如是回忆道。而对于吴某康而言,这样的场景对他没有丝毫触动。面对警方和村民对作案动机的问询,他镇静地回答:“我就是恨她”。作案手法之残忍,事发后冷静处理现场,让周围的每一位村民都对这位12岁少年的做法不寒而栗。
但就在事发后的第三天,5日傍晚,12岁的吴某康因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周岁),获得了自由,被派出所民警交还监护人[1]。
吴某康;图源:每日人物
未满十四周岁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一所小学的一位女教师被3个学生劫杀,其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11岁。作案前一个学生的一句“我们还没满14岁,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成了三个孩子作案最大的底气。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以残忍手段杀害老师的三人,仅被送到邵阳市工读学校继续受教育[2]。
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原是法律对未成年人行差踏错的挽救与怜悯,却成了心智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挡罪利器。众人反思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同时,也在思考,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众矢之的: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一直都在对这延续了40年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展开激烈辩驳,却不见相关法律的的动摇与修改。这中间究竟有何纠结矛盾之处?
刑事责任年龄关乎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是犯罪论中十分关键的一环[3]。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类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绝对无”、“相对无”、“绝对负”刑事责任的顺序让未成年人逐步步入社会,是法律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考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贯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不过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正在一步步触探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
犯罪低龄化,催生降低年龄诉求
有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始发年龄和70年代相比已经提前了2至3岁。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6-18周岁,而近些年研究表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降低到了14-16周岁,而且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还在不断上涨[3]。
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14至18岁未成年人罪犯展开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约有35%是在16岁时犯罪,约有31.2%是在15岁时犯罪,约有20.11%是在14岁时犯罪。而在201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仅为12.3%。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4]。
14至18岁少年犯罪比例(按年龄段划分)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在1979年《刑法》推出时被定为14岁,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14岁。青少年生理和心理普遍早熟,社会经济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个体认知,刑罚预防再次犯罪及“杀鸡儆猴”的目的,催生出人们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诉求。
图源:中新社
有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将14岁改为12岁最为适宜,因为12岁的人基本已完成小学全部教育,具有完整的思维模式。其次,12岁后孩子进入青春期,更易叛逆和冲动,伤害他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这一阶段,能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判罚;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及早地塑造儿童的世界观和人生观[5]。
刑事责任年龄下线降低的同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也要得到调整,不过对于这段年龄的调整,各学者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青少年应该在12至14岁负相对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段年龄应规范在12至16岁,即之前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不变。
但是尽管社会和学界论文对此吵得火热,刑事责任年龄的改变也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
一味降低年龄,治标不治本
尽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认为,不能通过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5]。
首先,加重刑罚治理,是与国际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格格不入的,也与人道精神相违背。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也是社会最后的防卫手段。而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远比单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复杂,它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治理。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推卸责任之嫌。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扩大犯罪圈。犯罪圈扩大,会对社会的稳定极其不利。例如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曝光,将不利于儿童心理和行为的引导。另外,目前也没有严谨的科学研究调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真的就能预防并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再者,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以来,就一直提倡改革的重要内容[6]。“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的信心。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最后,大部分孩子间的相互欺凌,甚至其他不良行为,都会在长大后“不治而愈”。而童年时期过度的惩罚,可能会矫枉过正。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另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沈海平认为,刑罚具有标签性,把小孩放到监狱改造,可能会因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7]。
对于众人质疑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保护力度过大、惩戒力度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也在两会期间表示,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童建明说,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他们要严管,但是又要厚爱,宽容但不纵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要紧密结合,这是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该树立的一个司法观念。[8]
总而言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绝不是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万能神药”。从目前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参照其他各国,世界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随便制定的,而是根据本国青少年的成长状况、社会发展和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实际情况,以及人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和身心发展的规律制定的。
英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从完全不负到完全负刑事责任,有的国家实行两分法,即把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国家实行三分法,即把年龄划分为绝对无、相对不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些国家包括瑞士、加拿大、意大利、南斯拉夫等。有的国家会实行四分法,即在三分法的基础上,将其中某个年龄段单独划分出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在我国,14周岁至18周岁则属于减轻刑事责任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后,刑罚判定从轻从缓[9]。
但在美国这样一个社会治安不稳定、低龄化犯罪情况严重的国家,美国各州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则普遍较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也更强,打击手段更严厉。
因为没有统一的联邦刑法典,所以美国各州对刑事责任年龄没有一致的规定。“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7岁,内华达、华盛顿特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8岁,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南达科他州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0岁,俄勒冈州、阿肯色州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2岁,佐治亚州、伊利诺斯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州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3岁,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则为14岁,德克萨斯州为15岁”[10]。
这里插一句,为什么美国没有统一的、类似于我国《刑法》这样的联邦刑法典呢?因为美国和英国同属“英美法系”,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也就是说当法官碰到之前没有见过的案例时,“英美法系”法官会参照先例,然后进行判决。
而在英国普通法成立之初,是没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之说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并没有把未成年当作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据记载,在14世纪,一个8岁的男孩被处以绞刑,一个13岁的女孩被处以火刑。
直到1324年,英国刑法采纳了《查士丁尼法典》的观点,认为“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挽救的儿童”,英国这才逐步结合罗马法,在多次修订下规定了自己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和中国一样大体分为三段,不同点在于以10岁和14岁为界):
未满10岁的儿童,认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绝对不负刑事责任。
10岁以上,但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推定不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
14岁以上负刑事责任。
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较低,以惩罚和控制犯罪为主要立法方向。出于和美国同样的原因,打击未成年人犯罪,英国近年来都在致力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线。
我国香港地区沿用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采用三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且在10至14岁之间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即首先判定主体无罪,再用杀人抛尸、嫁祸他人的证据推翻无罪定论。随着主体年龄越接近14岁,所需的证据也不用那么有力。此种制度既体现了人权保护的思想,又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和辨认能力进行了分解,区分对待。
在一些其它亚洲国家和地区,新加坡和泰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为7岁,印度为12岁。日本因两例儿童杀人案,于2007年通过《少年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从14岁调整为了11岁。
虽然我国民众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诉求屡见不鲜,但一味降低年龄,终不是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长久之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未知,且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不过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没有少年法院,就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11]。因此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院,或许才是预防遏制青少年犯罪的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12岁弑母男孩指认现场 村民:他还在笑 一点不害怕,澎湃新闻[EB/OL]
[2]“湖南三名不满十四岁学生劫杀教师”,新浪新闻网[EB/OL]
[3]杨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7
[4]“我国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京华时报[EB/OL]
[5]李素云.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研究——以责任年龄为视角[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7
[6]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人民日报[EB/OL]
[7]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熊孩子”?,检察日报[EB/OL]
[8]部长通道|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惩戒不足?大检察官童建明回应,澎湃新闻EB/OL]
[9]赵秉志.刑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1.
[10]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6.
[11]孙谦.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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