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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针对“儿童上网问题”征求意见,透露出哪些信号?

作者:网络传播杂志 发布时间:

国家网信办针对“儿童上网问题”征求意见,透露出哪些信号?

作者:网络传播杂志 发布时间:

摘要:"主动权交给了儿童及其监护人,改变了网络平台与儿童及其监护人间的主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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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5月31日,为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环境,国家网信办起草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六一儿童节前发出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广泛关注。传播君约访了4位相关专家学者对这份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 传播君:国家网信办选择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出台这样一个征求意见稿,您觉得透露出哪些信息?有何重要意义?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

这几年,我们一直在不断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但一直处于酝酿阶段,这次在六一节来临之前出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说明国家网信办对于未成年人基本信息保护的问题有了基本的思路和框架。这个意见稿的出台,表明国家对儿童网络权益保护十分重视,也为互联网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对于各个互联网平台和服务提供商来讲,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体系,可以以此指导各个平台进行更好的内容建设,提升他们的责任心。这使未成年人尤其是监护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重要的维权依据。

沈 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主编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未成年人成为互联网运用的主体人群之一。上网给未成年人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积极营养。然而,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风险因素。这些风险类型包括:网络违法侵害、不良信息影响、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等。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国家网信办出台针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征求意见稿,其重要意义在于,唤起全社会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高度重视,表明了法制社会的一种普遍要求,即从政策制定和法规出台的角度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显示了我国互联网治理的目标更加细分化、专门化。

杨斌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舆情调查实验室秘书长

互联网已经嵌入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通过监护人的层面还是儿童自己的主动行为,互联网已经与儿童生活紧密相关。

儿童及其相关联的家庭信息的大量搜集和流落在各网络运营商、在线服务商的手里,对于儿童个人和家庭、社会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国家网信办通过《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儿童信息的保护极为有必要。而且通过六一儿童节这个节点,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也是对社会公众、孩子家长和未成年人的一次有效的网络素养和网络安全的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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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播君:您认为《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何亮点?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

一个亮点就是,各网络平台对儿童个人信息使用的一些原则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意见稿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这样的话,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动权就交给了儿童及其监护人,改变了网络平台与儿童及其监护人间的主导关系。主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亮点还是不少的。比如说,第五条强调,网络运营商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这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保护好儿童的利益是可以切实发挥作用的。

  • 传播君:您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哪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或调整?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对于网络运营者在搜集、存储、使用和转移儿童个人信息时规定了很多义务性的条款,那么如何保证网络运营者能够遵循和履行这些义务?作为儿童本人或者儿童的监护人又如何确切知晓网络运营者是否恰当收集存储信息?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里第1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第一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那么,这里的公共利益究竟是指什么呢?有哪些具体情形属于这个范畴?这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杨斌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舆情调查实验室秘书长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很核心的概念是“网络运营者”,但是在当前的传播环境下“网络运营者”的概念比较宽泛,比如:一个儿童游乐场的公众号算不算?儿童租赁玩具的APP算不算?学校方主办的儿童在线辅导的网站、APP、公号算不算?在这种情况下,还可能产生各种复杂的“网络运营者”的关系,比如:平台与公号的关系,学校与委托运营的儿童网站、APP和公号的关系等,可能都会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责任界定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运营者和第三方”这样的主体的界定,最好能够进行进一步阐释或者更为明确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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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播君: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修订42部行政法规,其中包括拟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5月28日,国家网信办统筹指导各视频平台全面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对于最近针对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您怎么看?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

这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上网条件,让未成年人可以充分利用到互联网带给他们的便利。防沉迷系统从制度建设这个层面上防止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网络从而给身体与身心带来伤害,是比较有积极作用的。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们国家现在针对未成年人推出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有针对性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关措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来说都非常有意义,这确实是真正的把未成年人的保护当作一个本体性的问题去看待,这意味着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认识更加科学,提供的保护也更加科学、有时效。

杨斌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舆情调查实验室秘书长

这表明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保护已经成为政府、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而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体系的建设,更需要政府管理者、研究者和互联网平台的共同努力和协商合作。

  • 传播君:您认为,我国在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上还存在哪些不足和问题?如何改善?

沈 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主编

对于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最恒常、最稳定的关爱和保护措施,是制定相关的要求和规范并使其制度化。

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保护规制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和外延广泛的系统,涉及到多个层面:一是,相关理念、理论需要深入丰富;二是,相关的通用尤其是专项政策和法规需要继续完善;三是,相关的文化建设和行为规范需要日益加强;四是,相关的工作领域和实务技能需要不断创新。

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的保护规制体系的生效,有待于多种机制的共同促进,包括党政部门指导、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方面评估、互联网行业自律、网民自身素养提高等。

杨斌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舆情调查实验室秘书长

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不是让孩子不上网,而是为了孩子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在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上,特别容易出现的现象是,给孩子上网贴上负面标签。因此,当我们在谈论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的时候,是为了孩子在网络时代的更好成长,而不是不让孩子上网。

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层面的事,在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下,还需要通过网络素养教育、社会媒体倡导、网络内容建设、网络平台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形成社会合力和科学共识,为未成年人网络时代的成长和发展保驾护航,更为共同守护网络强国的希望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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