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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时,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作者:田园 发布时间:

福建新规: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时,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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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终止办学时,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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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6月18日文,近日,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同时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同时,在用地、收费、税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其中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最后,《通知》提出,鼓励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需重新办理办学许可

《通知》提出,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确保平稳过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针对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通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直接选择终止办学的,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学的,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通知》提出,自行申请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有序退出;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用地、收费、税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

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通知》提出在用地、收费、税费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

用地政策上,《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该地块,应给予适当补偿,如学校需继续办学,应依法依规重新供应土地。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依规供地。

收费政策上,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高职、中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

税费优惠政策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通知》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但不得将接受捐赠与招生入学挂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最后,《通知》提出,各地要重新梳理和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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