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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一考生报考北大国家专项计划,被提档后以“入校后极有可能因完不成学业”为由退档引起舆论关注。
对此,北大日前回应称已退档的考生达到了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招生办公室的退档理由不成立,退档处理过程存在不合规之处,而此次退档的不止第八名考生,第七名也被退档。北大招生委员会决定按程序申请补录已退档的2位考生。
至此,这一场退档风波告一段落,而剩下的应是事实的还原和理性的分析。
接下来我们不谈高冷、运气、阴谋这些主观判断,就谈谈规则。
1.河南省招办在正式投档前与北大招办沟通生源分布是否合规?
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1条规定: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
所以,提前沟通生源情况是规定动作。
结论:合规
2.北大退档两名低分考生是否合规?
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42条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由此看来,北大也有退档的权利。
结论:合规
3.河南向北大投递两名二志愿高分考生是否合规?
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1条规定: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录取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北京大学在河南国家专项计划理科8人,按120%比例投档,应该投10份(9.6份)档案,由于一志愿仅有8人(最低分536分),又顺序投二志愿2人(均为671分)。
结论:合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都合规,为什么此事还备受质疑?北大又为什么要补录呢?
先看看哪里不合规?
河南省招办接受北大退档是否合规?
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42条规定: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河南公布的录取规则: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第一志愿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填报1-4个高校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第一志愿与第二志愿之间是顺序志愿的关系,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进行第二志愿的录取。
虽然我们对河南省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表示不解,为什么还保留顺序志愿?而全国除了新疆、西藏、内蒙古少数省份外都是实行国家专项计划平行志愿,而河南本身一批也是实行平行志愿。
但是,单从规则来讲,河南省招办就不应该去和北大沟通退一志愿低分录二志愿高分的事情,这在其他省份是可以,但是河南不行,因为是自己省份规定的。就更不应该进行交互程序接受退档。
也就是说,河南省如果坚持国家专项顺序志愿的规则,就不应该去和北大招办沟通二志愿有高分,可否退一志愿低分录二志愿高分。北大也不应该接受河南省招办的沟通建议,退一志愿低分,录二志愿高分,甚至根本不用去在意二志愿是否有高分学生。这或许就是违规之处。
那么什么情况是合规的呢?
如果此事不是发生在河南,而是海南、云南、湖南、河北、甘肃、广西、贵州、四川、陕西、山西、安徽、湖北、江西、吉林、宁夏、青海…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那么,是必须要录取二志愿高分而不是一志愿低分的,没商量。
但有趣的是,如果换个规则套用就合规了。如果顺序志愿原则只发挥在投档环节,河南省招办按照120%投档之后高校依据自主权择优录取,那么这个事情就又没有问题了!
此事正确的操作应该是河南省招办将一志愿8人和二志愿前2人的档案都一起投给北大,由北大择优确认录取的学生,之后将未录取的进行退档。这便合规合理了。而不是先退二后补二。
分析到此,这件事情其实是两种规则和两种正义观的激烈对撞。因为一起恶性信息泄露事件引发全民讨论,在真相披露之前,产生了太多脑补和谣言,给各种观点随意发声提供了一个自由场域。到底是舆论监督还是被舆论裹挟,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无论如何,北大选择承担和纠错都是大校担当的体现,欠妥也好,委屈也罢。接下来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优化完善制度规则和体系、如何处理规则公平和事实公平的关系、如何真正发挥高校自主权、如何真正发挥好国家专项计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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