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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1月6日文,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举办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事项作出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各类托育机构。托育机构需要在申请登记时,在业务范围中明确服务内容,申请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
本次《办法》明确了三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举办者,需要根据《办法》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在线提交有关登记、场地、人员、卫生和消防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办法》提到,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若不符合要求,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托育的政策。今年5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在今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基本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在建设主体上,国务院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同时,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托育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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