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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办学引发学费收益纷争,大连两所高职对簿公堂

作者:肥狗 发布时间:

因合作办学引发学费收益纷争,大连两所高职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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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想丰满,现实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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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

芥末堆 1月14日 肥狗 报道

为弥补专业设置的不足,高职院校有时会采取合作办学的方式。但如若双方利益关系界定不清,这种办学模式也有可能引发纷争。因为学费收益产生分歧,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航运学校)2018年将其合作学校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装备学院)告上了法庭,并于近日迎来了终审判决结果。

据了解,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2009年,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民办高职学院;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于2008年成立,是以培养水上交通运输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提到,2012年3月23日,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合作办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了合作办学的内容和收益分配方式。

协议写明,航运学校授权装备学院以其办学资质进行经营办学,合作开展航海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部分专业。

根据协议,航运学校应向装备学院交接部分学生,并从中收取中专生推荐费和合作收益费。装备学院负责学生接收、安置及后续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毕业时仍由航运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教学设备方面,航运学校负责提供部分航海教学设备,如果装备学院需另外购置航海教学设备,则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费用,航运学校替其申办开展航海教学的办学资质。

推荐费及合作受益费的具体规定为

装备学院应按照每名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航运学校生源推荐费支付期限为收到学杂费两周内。

此外,装备学院每年还应按照每名高职或成教类学生3800元人民币、每名中职生3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航运学校支付合作收益费。

航运学校认为,协议签订后自己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装备学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大部分的合作收益费。基于此,航运学校于2016年7月解除了协议。

航运学校指出,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的合作期间,装备学院拖欠其相关高职专业的合作收益费295.3333万元,购买航海设备款项280.2万元,以及138名中专生的推荐费27.6万元、54名中专生的合作收益费42.3万元,共计645.4333万元。

装备学院认为,航运学校应对中专生的实际交接情况进行举证,其提供的138名中专生名单系自行制作,不能证实该138名学生实际交接到装备学院。此外,航运学校关于中专生推荐费及合作收益费的主张经过多次调整,前后矛盾,缺乏真实客观性。且因为实际办学过程中,发生了部分学生未入学、转学、退学、或转专业等多类复杂情况,双方对于合作收益的学生范围、费用的计算产生了较大争议。

终审判决宣布,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以上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且双方合作办学协议虽然已经解除,但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部分依然具有效力。

法院决定,装备学院向航运学校支付中专生生源推荐费14万元及合作收益费35.1万元、高职专业合作收益费239.8533万元、设备购置款280.2万元,以上金额共569.153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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