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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 1月29日 大卫 报道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变化,从国务院、教育部至各级教育相关部门均推出相应文件,要求停止线下培训,延迟大中小学开学时间。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通知中提到,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面对疫情形势,校外培训机构大多采用了暂停线下授课、部分线下授课转线上等方式来应对。例如,新东方、好未来等校外培训机构也推出相应措施暂停线下授课。但由于不少线下培训机构匆忙转至线上,这必然影响到线下机构的业务人员设置、薪资安排等问题,而对拥有众多门店的线下连锁机构来说,影响更甚。
如何合理减薪,冗余人员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问题均对教培业者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背后也考验着企业的经营观。
律师:不建议采取一刀切方式裁员
拥有阿卡索、悠贝亲子阅读等教培行业连锁客户的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申律所”),在接受芥末堆收集时表示,在本次疫情的冲击下,绝大多数企业不得不对其人力资源配置进行重新调整。而企业的人员部署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特殊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服务外包,其中,前二者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后二者适用合同法。
针对连锁企业中涉及的劳动关系问题,中申律所在给客户撰写的《关于连锁企业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中并不建议企业采取一刀切的裁员方式,“此举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利于企业后期恢复生产经营”。
根据1月24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通知》提到,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考虑多方因素针对性进行人员配置
中申律所表示,在拟定人员配置调整方案时,建议企业根据其复工复产计划,结合岗位的重要性、专业化程度、稀缺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提出如下针对性建议:
1、对于希望留用但工作量不饱和的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其协商调整工作方式与薪酬,如采用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在家办公,缩短工作时间等,但调整后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对于希望保留劳动关系但短期内无需其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其协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中申律所整理制作
3、对于经最终评估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建议以协商解除为优先,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若裁减人员数量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用经济性裁员。企业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2)对于因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门店关闭或岗位裁撤而需调整劳动合同的职工,经与其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上述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疫情致经营困难,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过,上述是针对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涉及到劳务以及服务外包的法律关系,中申律所认为,适用合同法处理。
在上述为客户所做的法律意见书中提到,“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应查阅合同条款,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双方未就终止、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具体约定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申律所认为,鉴于本次疫情属于重大突发事件,大众消费环境及消费方式因疫情防控、政策调整等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实体门店被要求暂停歇业或其因无力承担高昂的运营成本而被迫关闭。在此情况下,对应的劳务需求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已经没有意义,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该变化是企业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因此,该种情形应当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建议企业可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染疫病患者企业不得解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上述《通知》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申律所提醒,“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处理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但能够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提高社会声誉”。此外,各机构应该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同时,各地政府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企业也应当遵守,否则,若因此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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