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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教科院,作者李建民
高中阶段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
本文从回顾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政策演变过程着手,探讨“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本质内涵和价值取向问题,并力图在澄清各种关键性关系的过程中寻找实现全面普及的可行路径。我们摘录了重点内容,供广大读者阅读。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内涵阐释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普及”为基点,以建设中国特色高中阶段教育为重要内容。“普及”有两层面含义,一是在事物可辐射范围的层面上,“普及”意味着更广的覆盖范围,毛入学率是对这个层面普及的外显化,同时也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进程提供一种基于量化的可视化方式;二是在社会心理层面上,“普及”意味着普遍为大众所接受和认可,更多反映教育质量以及终身学习的受认可程度。
高中阶段教育普遍为社会接受和认可既需要其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真正满足适龄人口的教育需求,也需要社会更加理性地看待高中阶段教育。实际上,对普及问题的讨论暗含深层次问题,即在新时代中国发展究竟需要怎样的高中阶段教育,如何成就这样的高中阶段教育。作为高中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推进普及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中国高中阶段教育深化发展的重要抓手。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应以“全面”为更高要求,以学习大国、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的建设为内在追求。“全面”是新时代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的新要素,也是“普及”发展到更高阶段的外显特征。《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全面普及”的发展目标具有深刻内涵。“全面普及”基于当前以及未来中国社会发展需求而提出,是教育现代化应有之意,更是普及整体水平的提升,需要通过高中教育发展理念、发展方式、体系制度等全方位的转变实现,由此赋予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更高的定位。
就教育内部而言,“全面普及”指向高中阶段教育的质量、公平、结构等多维度的整体性改善,包括高中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区域、城乡、校际、群体之间教育公平水平的全面提升,普职结构以及普职各自内部结构更加合理等。就社会发展而言,“全面普及”对于提升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厚植人力资本、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中国人类发展指数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尊重和依据15~17 岁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强化高中阶段育人功能和质量,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在内涵和外延上实现全方位提升,重点在于发展内涵,为每位学生提供有质量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寻求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平等机会。它在本质上是对高中阶段教育的再理解、再认识、再改革,推动普及模式从强调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向强调质量提升的内涵式转变。这种转变是一个长期的创新和建构过程,关涉教育内部各要素的调整以及教育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沟通。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需平衡好五对关系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属于前瞻性目标,具有明显的过程性和发展性特征,应以辨析基本关系为抓手,以厘清其中所包含的价值问题为理论支撑。“全面普及”是一个持续推进的建设过程,需要各层面、各方面、各领域的共同发力从而形成普及合力。它关注普及进程本身,即以怎样的模式实现全面普及,这涉及五对基本关系的平衡。
(一)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的关系
在社会需求、教育经费、办学能力等外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规模扩张与质量提升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相比之下,不以质量提升为前提的规模扩张相对容易实现,这就使得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扩张在实践中常以不断拉低教育质量底线为代价,即低质量普及。于是,在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快速扩张的阶段,出现了普通高中同质化、中职教育缺乏吸引力等质量问题。
相对于规模扩张,质量提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全面普及”时代,质量提升以规模为基础,通过质量提升增强高中阶段教育的价值和吸引力,之于普通高中更多意味着整体层面上的多样化,之于中职教育则更多意味着它与社会经济发水平匹配度的提高,从而确保教育规模基本稳定或稳中有升,也就是以质量拉动规模,走高质量普及之路。
(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
当前对普职关系处理采取的是一种零和博弈的模式,即二者之间在某种意义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且通过映射到学校类型上而实现,以学校类型来区分教育类型(即普通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缺乏对学校内部教育内容的关涉。也正因如此,调节普职关系的相关政策容易失灵,出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质量低、升学渠道不畅等现象。
对中国而言,伴随产业结构转型以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的提升,普职结构将会从基于数量规模的“人为规定”转变为基于个人选择的“自然结果”,“大体相当”的政策主张势必逐渐消解。普职界限的划分也将会超越学校类型的限制,深入到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通过合理设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内容、毕业要求,搭建学生发展“立交桥”等,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高中教育供给结构。
(三)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关系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不等于向上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经费、师资、设施设备等各方面都需要予以保障。在当前发展阶段,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除面临巨大的现实条件阻碍外,还面临基础教育尤其是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如何理顺等体制机制问题,以及教育普及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问题等。
当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时,高中阶段教育势必从非义务教育转变为义务教育,但这种转变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按照先普及再免费进而强制的顺序分阶段逐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全面普及”是高中阶段教育迈向义务教育的重要一步。
(四)均衡化与多样化的关系
均衡化与多样化背后是教育政策和制度采取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的权衡过程。伴随高中教育普及水平的提升,高中阶段教育均衡发展的呼声愈发高涨,尤其是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高中教育均衡化主张很大程度上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逻辑的延伸,这样的简单迁移忽略了高中教育的特性,也不符合高中教育发展的现实。高中阶段教育提倡的均衡有别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它更多针对教育资源配置而言。
高中教育均衡的任务在于,通过办学标准、生均经费标准、师资配置标准等,保障和提升高中教育供给的质量底线。它不等于同质化,也不等于平均化,而是落脚于区域内高中教育生态,允许校际、区域之间存在适度差异。
均衡化与多样化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均衡化为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提供质量基础,多样化也是均衡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具体呈现。多样化是从办学结果的角度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样态的描述,体现对学生个性发展需求以及高中办学自主权的尊重,对整个教育体系而言,多样化是提升育人效用和效率的途径。真正的多样化以教育质量为基础支撑,通过提供层次多样、类型丰富的教育满足区域内初中毕业生多样化高中教育需求,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均衡。
(五)整体统筹与局部谋划的关系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还关涉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整体之于局部居于主导地位,要求我们树立全局观、大局观;局部之于整体则是基本组成,搞好局部才有可能促进整体功能更大发挥。
从普及目标实现的行政区域层级维度看,虽然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但把普及目标实现的层级落在县域对于推进普及的效用仍有待商榷。采取全局、综合、动态的视角考察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状况更为科学,即充分考虑人口流动等因素对于毛入学率的影响、教育资源供给对高中质量的影响等,避免孤立、静止、片面地考量某一个地市或某一县的普及情况。
例如,分析海南省高中普及情况时,应充分考虑海口市作为省内中心城市的“虹吸效应”,整体考察海南省的情况,此时以县为单位考察普及情况的意义有限。实际上,国家提出毛入学率达到 90%的普及目标时并没有限定目标实现的行政区域层级,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各地普及进程、普及方式、工作重点等都呈现出地区差异。
“全面普及”首先是要让尽可能多的 15~17 岁适龄人口接受高中教育,但不等于强迫所有适龄人口都接受;其次是要让 15~64 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过高中阶段教育的比重不断提升,这就意味着高中阶段教育还要向超龄人口开放。明确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对于拟制支持政策和措施具有指导性意义。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高中教育标准体系,抬高全面普及的底线
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体系,而标准是确保各项政策和各方面保障规范、有效落实的重要工具。高中教育标准存在不平衡、不匹配两方面的问题。不平衡是指教育标准所覆盖的高中教育领域尚不全面,课程、学校建设、办学条件、教师配置与专业标准等都已经建立起来,而针对高中的质量、管理、生均经费等核心标准仍然缺乏;不匹配主要是指已有标准不能满足目前以及未来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
受此影响,对高中阶段教育质量的理解缺乏统一科学的认识,在家长和社会看来高质量几乎等同于高升学率,再加上“光环效应”作祟,使得升学率实质上成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给教育事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完善的高中教育标准体系应是符合高中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体系。就当前而言,一方面,高中教育质量标准、高中学校管理标准、生均经费标准等亟待出台;另一方面,师资配置标准、建设标准等亟待调整和提高,从而抬高普及底线,避免低水平普及和低水平多样化出现的可能。
(二)优化“立交桥”式的高中教育供给,强化全面普及的内核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核心在育人质量的整体提升。高中阶段教育供给结构直接影响育人质量。全面普及的高中阶段教育能为进入这一学段的学生提供充分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以高中教育供给与学生选择的高度匹配为保障。长远来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劳动力素质要求的提高势必会推动普职走向融合,而在当前发展阶段,以学校类型作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区分壁垒的政策取向实际上阻碍了高中阶段教育供给结构的有效性,因而当务之急是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立交桥”,让高中学生享有真正自主发展的可选通道和机会。
高中阶段教育供给结构调整以普职协调发展为基本前提,一方面,在充分考虑中国经济转型对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需求和要求的基础上,正视中等职业教育在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过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调整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管控和发展方式;另一方面,推进普通高中学校通过不断挖掘和丰富内涵实现多样化发展,打破“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政策所带来的以分层为主导的高中教育格局,逐步走向分类为主的发展态势。
(三)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丰富全面普及的内涵
高中学校活力是衡量普及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尺。学校活力释放的主要途径在于办学自主权的充分落实和有效使用。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学校作为教育组织为实现办学目标依法具有的自主决定办学事务的基本权利,不能异化为校长自主权,也不能窄化为教学自主权。《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而现实中高中学校因制度、历史和学校主体层面的原因在人、财、物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这直接限制了高中探索办学特色的空间和积极性。
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源自行政部门的放权和学校作为办学主体对法定权利的争取和有效使用,通过一定的体制机制将两个来源的自主权连接整合。
一方面,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各自的权责,并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二者权责关系的平衡和监督;另一方面,提高高中学校对办学自主权的认识,突破被动发展的思维定势,通过学校内部制度和机制的改革调动学校内部各要素的活力,推动学校自主探索发展之道。
(四)引导高中教育需求,有效支持全面普及的实现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高中学校的积极改进,也需要引导家长和社会形成对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合理的期望。教育投资回报率过低会诱导家长和学生减弱甚至放弃对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此外,高中教育供给与家长教育期望之间的错位也会使家长的高中教育需求受挫。有需求才会有价值,而需求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得以激发和引导。国家教育需求与个体教育需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一定时期内两种需求可能出现相悖的现象,这就要求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两种教育需求,出台有效措施加以引导和调和。首先是提升高中阶段教育内在价值,充分满足各种类型的高中教育需求;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政策工具,引导家长和社会充分认识高中阶段教育的必要性,做出更加理性的高中教育选择。
(五)夯实内涵式普及模式,提升全面普及的质量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人的全面而有个性发展为出发点和重要归宿,是一种有质量的普及,且持续追求高中教育质量的高水准。鉴于高中学校尤其是普通高中的学术性起源,人们往往更愿意抓住便于把握和比较的教育质量表现形式,例如合格率、升学率、北清率等“硬”指标,而忽视其作为基础教育所应具备的育人功能,以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学段所应具备的独立性或者说引领高中教育发展的内在价值追求。
以重硬件投入和毛入学率等为特征的普及模式虽然拉动毛入学率快速提高,但却因强制分流等急功近利的普及手段给整个高中阶段教育和高中学生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扎实的普及模式应充分尊重和观照教育发展的阶段性和区域差异,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教育基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高中教育发展水平,避免因对各种“率”的片面追求而牺牲高中教育生态的做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有质量的普及,丰富和发展高中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国模式。
* 本文节选自2019年第7期《教育研究》。
本文转载自“中国教科院”微信公众号,作者李建民,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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