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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教培机构解约需慎重,上海高法解释来了

作者:大卫 发布时间:

疫情期间教培机构解约需慎重,上海高法解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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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约不仅要体面,还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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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2月17日文,在疫情防控期间,诸多教培机构面临着极大的运营压力,裁员、解雇等问题并不少见,维护员工权益和维持企业经营常面临两难。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疫情期间,一方可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而因疫情防控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教培行业,线下机构暂停线下培训,转型线上正在成为替代方案,很多岗位的职责分工将会发生变化,不可避免地出现人员工作量变化,甚至发生岗位替代重合等情况,解约成了机构减缓资金压力,缩减开支的举措,但什么情况下这种解约是合适的?在什么情况下又将面临风险?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茆荣华在会上解释,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此前,中申律所在接受芥末堆收集时表示,并不建议企业采取一刀切的裁员方式,“此举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利于企业后期恢复生产经营”。

人社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也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通知》提到,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茆荣华表示,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同时,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据了解,自疫情发展以来,2月3日至今,上海全市法院网上立案共6947件,同比上升63%。在线受理诉讼服务申请3.57万件次,其中申请网上缴费、联系法官、查询个案、递交材料等各类诉讼服务2.42万件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智能语音服务1.48万件次;受理网上信访95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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