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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一、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规范简述
虽然我国早就出台《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但是法律只是概括性地对于民办学校有所规定,而国务院、教育部等主体发布的法规规章(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性文件也大多只是对校外培训机构作纲领性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规范主要体现在各省教育部门及其他部门,甚至某些市级教育部门所制订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如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就是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
二、部分具体规定
虽然国务院、教育部等主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只对校外培训机构作原则性规定,但其中还是有一部分较为具体的规定值得我们重视与学习。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的规范对象为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1、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方面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方面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条件方面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2、资质要求
(1)证照要求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2)在办学许可证所载地点之外开展培训业务须经批准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培训行为规范
(1)学科知识培训须备案与公开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培训程度与国家、地区教育相匹配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曾发布的整治通知,国家坚决纠正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不良行为。
(3)培训时间要求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5)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4、收费管理规范
(1)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2)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3)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年检、年报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接受年检,并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
6、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二)《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
《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范对象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
1、教学人员资质
(1)外国籍教学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2、证照要求
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3、该通知印发前(2019年7月24日前)设立的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需要办学许可的,应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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