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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申请学位被拒,法院判决高校未组织审核评定行为违法

作者:刘小黑 发布时间:

博士生申请学位被拒,法院判决高校未组织审核评定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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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尊重高校学术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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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3月13日文,近日,“上海大学博士生未获学位起诉母校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浦东法院判定,被告上海大学之前对原告柴丽杰的博士学位申请未予组织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

该案在半年前已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据南方都市报消息,2019年3月,上海大学博士生柴丽杰因发表论文数量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达学院要求,毕业逾1年仍未拿到博士学位,向母校发起了行政诉讼。2019年7月24日下午2时,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过近4个小时的质证和辩论之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未组织审核评定行为违法,尊重高校学术自治

2020年3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就“上海大学博士生未获学位起诉母校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行政判决书显示:

1.在原被告对学院科研标准和学校科研标准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仅通过学院秘书以微信告知的方式驳回原告的博士学位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未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

2.被告上海大学对原告柴丽杰于2018年11月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

该案判决书还显示,对于柴丽杰提出上海大学将科研量化指标作为申请学位要件“突破上位法规定,应属违法”的主张,浦东法院认为,上海大学作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制定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细则。我国《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除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而上海大学通过科研成果量化指标将之具体化,并未违反上位法。

判决书最后提到: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各方期待能有更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术水平的途径或者多样评价方式,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子们共同推进。

未授予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学院标准

据行政判决书表明,柴丽杰于2014年进入上海大学经济学院下设的应用经济学专业就读,攻读法律金融博士生学位,学制3年。

2017年9月,在博士论文答辩现场,柴丽杰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地信托构造研究》参加答辩,答辩当日,柴丽杰向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称,因科研不达标,要求准予其暂缓申请博士学位。同日,柴丽杰以5票通过0票反对,通过答辩。

2017年12月,上海大学向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书载明柴丽杰“已修完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但称其博士学位申请不符合要求。原因为,柴丽杰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

近1年后,2018年11月28日,柴丽杰向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了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再次争取该学位。

2018年12月5日,经济学院秘书(兼上海大学经济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通过微信回复柴丽杰,因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科研量化考核指标,故驳回他的博士学位申请。

据了解,上海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科研量化考核办法》(2013年4月修订)规定显示,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已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研究论文,量化要求为:1篇一级论文,或者2篇二级论文,或者1篇二级论文和2篇三级论文。对一级、二级、三级论文迸行了明确,并列举了期刊名录。

判决书显示,上海大学认可柴丽杰论文一发表于核心期刊,属于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中的三级论文,论文二不属于经济学院规定的论文类型范围,所以柴丽杰的论文发表数量不符合经济学院的科研量化指标。

驳回其博士学位申请后,上海大学未就柴丽杰的学位申请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柴丽杰表示不服。2019年3月20日,柴丽杰以“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为案由,对被告上海大学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博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同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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