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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年增幅超40%, 典型案例判赔额高

作者:秋晓 发布时间:

海淀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年增幅超40%, 典型案例判赔额高

作者:秋晓 发布时间:

摘要:报告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和难点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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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芥末堆4月16日文,今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发布了《海淀法院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和难点进行了梳理。

被诉与维权主体诉讼能力差距大,法院针对典型案例提高判赔额

诉讼现状方面,海淀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不断上涨态势: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第一季度,海淀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970件,增幅达47.9%和42.4%。已审结案件中,调解或撤诉536件,调撤率达77.6%。

2017年以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四类。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权利人知名度较高,维权主体较为集中;同一案件往往涉及线上线下多种被诉行为,呈现多样化特点;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影响广泛;判赔额标准相对统一,典型案件判赔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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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互联网教育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其中,案件维权主体以辖区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出版社、高校、教育类加盟企业为主,而被诉主体则往往为小微企业或个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弱。

多样性方面,以新东方公司与51Talk侵害著作权案为例,该案涉及51Talk通过天猫店铺低价销售新东方公司英语视频教学课程,属于被告通过互联网(包括网站、论坛、电子商务平台、微信、QQ等)、线下培训等多渠道直接提供、销售原告的教材、讲义、课件、试题等,用于自身教育培训经营或获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此外还有被告在其线上、线下的培训课程中使用的教材、讲义、课件、试题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教材、讲义、课件、试题等;被告在其在线教育业务的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宣传视频、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识等;被告在网络宣传、经营业务中引发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在进行网上教育培训项目加盟服务时引发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

赔偿方面,在涉互联网教育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根据所涉商标或商业标识的知名度、侵权行为表现、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判赔数额,并针对典型案例提高判赔额,以加大对权利人的有效保护。

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司法认定核心,法院始终强化品牌保护意识

司法认定环节,涉互联网教育类著作权纠纷中原告要求保护的内容涉及教材、教辅、试题、讲义、课件、音视频课程等多种类型,以上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为案件核心。

《报告》对几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进行了罗列:体现了汇编者在内容选择和体系编排中的独创性的汇编内容;口述作品等独创性要件;虽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经加工整理后形成新内容而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针对大量恶意攀附知名教育品牌的侵权行为,海淀法律的侵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在涉及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中,海淀法院注重对在先权益的保护。教育类商标注册人不得禁止他人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

此外,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互联网教育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除前述混淆类纠纷外,还出现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类,以及因挖角教师等引发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简称原则性条款)的纠纷。

对于“挖角”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法院将结合教师本人的投入,平台花费大量成本对网课教师的培养形成的资源,以及网络平台经过长期经营所积累的流量和生源等因素进行考虑。

《报告》还指出,海淀区作为教育大区,开展教育类特许经营的商家数量庞大,涉及互联网教育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较多。

其中比较特殊的是,涉及第三方预付金退还责任的问题,如未针对第三方预付款的收取、管理及退还等利益安排作出明确约定,责任不清,就会导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面临退还责任时相互推诿的情形。

如学生购买阶段课程,在合同解除时,此类款项的退还应主要是被特许人的义务,但很多介入较深的特许人在合作前期已经按照被特许人每月的营收额收取了一定比例的利润,退付款及销课过程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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