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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支持退还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作者:秋晓 发布时间:

最高法:支持退还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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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退还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未成年人打游戏 图虫.jpg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5月19日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

根据《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央视新闻收集时表示,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来说,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超过4亿的网络直播用户中,青少年观看比例达到45.2%,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直播平台用户的“生力军”。

而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直播平台未成年人年消费机制测评》报告显示,根据50个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作为观察案例,发现年龄最小的用户仅为5岁,年龄最大的为17岁。未成年人年龄在10岁及以下的打赏比例占36%,打赏消费金额最高可达65万元。

此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曾于2019年11月印发《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首次对网络游戏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作出了规范。

《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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