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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 教培机构设立后的监管政策分析——黑白名单制度

作者:郑莹 发布时间:

普法专栏 | 教培机构设立后的监管政策分析——黑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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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白名单也容易沦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手段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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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完善教培机构的监管不仅要从各类培训机构的前期设立审批登记环节着手,设立后的日常以及定期监管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央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修订、发布,以期改善我国长期形成的“重审批轻监管”局面,逐步实现监管的常态化。上篇文章已对年检年报制度做了介绍,本文将对另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后的监管政策——黑白名单制度进行分析。

一、黑白名单制度的产生

黑名单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兴起和发展的一项新型的行政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度,通常是指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信息进行归集后形成的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名录。黑白名单制度起源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属于社会生活中人格品质的一种评价,最直接的表现是遵守约定、言出必行。这种评价广泛存在于经济市场交易过程中,逐渐针对失信行为发展出一套相应的惩戒体系。

黑名单制度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领域中,而针对教育培训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属于行政管理领域的黑名单制度,即当前政府推进的以行政机关为主导,对社会中各项失信行为进行征信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将部分失信行为累积到一定程度者纳入黑名单,并进行联合惩戒。

二、针对教培机构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公布黑白名单。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3、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三、教培机构黑白名单的公示及查询

上述政策性文件发布后,全国各地纷纷启动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以县为单位公布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教育部也将集中公布各省专栏网址。

除了各地教育部门主动在其网站上发布本地区教育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通告外,公众也可随时登录“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xwpx.emis.edu.cn/)点击“校外培训机构查询”栏目,并根据教育机构所在地域、机构名称等条件具体查询某一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 

四、黑白名单制度的现实意义及问题

黑白名单的设立,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标准,规范了现有机构的行为,同时也为家长和学生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向,可以有效预防“入坑”。但就目前来说,黑白名单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黑白名单制度作为一项设立后的监管政策,并与前期资质审查制度作区分,明确地将无资质的机构类型排除在外,也导致该名单在评价功能上打了折扣。根据上述80号文的规定,黑名单企业有两种类型,一是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即 “无资质机构”;二是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即 “有不良行为机构”。 “无资质机构”应当适用的是直接叫停取缔而不是列入黑名单。这些机构上了黑名单却取缔不了,对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是很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白名单也容易沦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手段及工具。不少教育培训机构因前期取得相关资质后打着“白名单”的旗号来借机宣传和炒作,把 “白名单”当成招生广告,实际上后期加大违规招生力度,在运营中出现较多问题。

不论是黑白名单制度还是年检年报制度,核心旨在完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而相比起制度政策的出台,实践层面能否更好地落地实施以及能否起到应有的积极效果更应该引起重视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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