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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堵门、拉横幅…北京明确九种“校闹”行为

作者:肥狗 发布时间:

造谣、堵门、拉横幅…北京明确九种“校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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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严厉打击“校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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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6月10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殴打他人、散播谣言等9种“校闹”的具体行为,并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上报,完善理赔制度

依据《办法》,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学校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办法》提出,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制止事态继续发展,保护受伤害学生不再被继续侵害,及时安排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人员采取救护措施,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证据。

学校应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当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时告知相应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理赔的准备工作,启动理赔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该《办法》更加聚焦建立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对教育部《意见》进行了细化,并提出了一些创造性措施,如校方责任险制度。《办法》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早介入,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

《办法》提出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同时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了公、检、法、司等部门在依法处理事故中的责任,如要求公安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介入“校闹”处理,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在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事故纠纷中的作用。

散步谣言也被认定为校闹行为

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实施下列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

  1.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 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

  3.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 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5.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 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 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9.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校闹”问题的认定上,北京市将“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也作为不得采用的方式,对教育部等部门《意见》列举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拓展。

《办法》明确,北京市将依法严厉打击“校闹”,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同时,在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要建立健全“校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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