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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犯强奸罪仅被留校察看引热议,校方称正在研究

作者:李海颜 发布时间: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仅被留校察看引热议,校方称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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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大一学生努某因强奸获刑一年六个月,学校对其进行留校察看处分,此事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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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据澎湃新闻报道,7月21日,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就该校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事件进行回应。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浙江大学召开了紧急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公布的《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简称《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某因强奸罪在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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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随后,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浙江大学对努某的处分过轻。

网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因犯罪中止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不过,芥末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官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未查询到关于努某强奸案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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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上帝之鹰_5zn

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第52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而《办法》第八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政策来源:《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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