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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新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作者:李 婷 发布时间:

北京最新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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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教委表示,《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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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7月21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表》)对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等方面更新处罚标准, 《基准表》指出,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撤销教师资格;幼儿园单位或个人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将视不同违法情节进行警告、罚款。该《基准表》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基准表》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分别对应的处罚包括:A、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C、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需没收违法所得

《基准表》显示,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此外,按照不同违法情节还可划分为“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如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将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此外,学校如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一律停止办学、退还收费

民办教育方面,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一律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视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需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此外,在筹备设立期招收学生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招生。

发现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如有资产不按期过户等行为,可处以1-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虚假招生,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部分,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按照违法情节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在筹备设立期招收学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将责令停止招生,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其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将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基准表》表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职业学校给成绩不合格者颁发证书,可取消发证资格

职业教育方面,擅自设立职业学校者,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职业学校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需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品行不良教师撤销教师资格,幼儿园体罚幼儿将警告、罚款

如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一律撤销教师资格。使用假资格证书的教师,将没收假证书。

幼儿园管理方面,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视情况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两类处罚。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视情节严重处以警告、罚款。

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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