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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或进行电话营销

作者:李海颜 发布时间: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或进行电话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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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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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针对培训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的推销电话或短信扰民问题,8月31日,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征求意见稿指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同时,还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面对违规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的个人或组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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