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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丨教育领域“放权”的全部,不是把权力仅交给校长和导师

作者:熊丙奇 发布时间:

问教丨教育领域“放权”的全部,不是把权力仅交给校长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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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利“应放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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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教育(ID:qq_edu),作者:熊丙奇

最近,两则教育领域“放权”的新闻,引起舆论关注。

一则是,9月24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通报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校办学活力的意见》,针对中小学校长期以来反映的负担重、办学活力不足等问题逐条解决,给中小学校“松绑减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意见》重点提出了四项重大举措: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内生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健全办学管理机制。”

另一则是,据媒体报道,教育部近日做出相关回复称,下一步将出台多份文件,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权责,压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导师责任等。随后,“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登上热搜。

落实和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把教育教学权、人事权、财权交给学校;落实导师自主权,增强导师的责任感。这是近年来舆论一直呼吁的教育改革,可是,对于“全面放权给中小学”、“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不少教师、学生却表达出担忧:在一校之内,获得权力的校长会不会“一手遮天”?在可以决定自己能否毕业的导师面前,研究生会不会更弱势?

这都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在放权之后,该怎么建立约束权力的机制?放权给中小学,不能只放权给校长,更要放权给师生;放权给导师,也要放权给研究生。“放权”改革是一个系统改革,不能只选择性放权。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但是,在具体办学中,学校并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地方政府是教育的举办者,也是具体的办学者,还是评价者,所谓“管办评”一体化。“管办评”一体化带来的问题是,学校非教学负担沉重,办学缺乏活力和个性。放权给学校,才能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

要做到权力不是下放给校长,而是给学校,必须将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分开,由校长等行政人员行使行政权,把教育权和学术权交给教师,由学校教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假如把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都交给校长和学校行政机构,那么,就会存在校长、行政力量支配教育权和学术权,学校的教育事务包括课程建设、教师评价、学生评价等都由行政负责的问题。这难以保障学校办学坚持教育规律,而很可能急功近利,而且由于教师没有参与教育事务、学术事务管理和评价的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学校办学,无法做到教育家办学。

健全导师制,也应该把自主权赋予导师。很难想象,一名没有招生权、培养权、管理权的导师能对自己所带的研究生质量负责。近年来,就有一些导师抱怨,学校提出的在读研究生必须多少发表论文才能毕业的要求,影响了研究生培养质量,可是导师面对这样的要求,无能无力。但是,把培养权落实给导师,导师有了更大的权力,如果导师利用职权给与自己关系好的学生“放水”让其轻松获得文凭,而对另一些学生却用不准毕业来要挟学生必须给自己干“私活”,学生该怎么办?

这就需要在赋权导师的同时,切实发挥教师伦理委员会和学生会的作用。教师伦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教师伦理规范,如导师不准给学生布置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并受理学生的举报、申诉,可独立调查导师的师德问题,针对调查结果做出处理。与此同时,学生会应发挥维护学生权利的作用,对于导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会要代表学生向学校教授委员会、教师伦理委员会反映、沟通。当大学里有能发挥作用的教师伦理委员会,以及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学生会组织,学生就不会觉得自己“弱势”,而和导师的关系是平等的。

我国必须坚定推进向学校放权的改革,只有做到权力“应放尽放”,才能让学校摆脱行政治校。但必须避免“一放即乱”的局面,这要求“权力既要放得下,也要接得住”。放权的改革,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现代治理能力的过程,绝不能把几项权力交给校长、导师,就作为放权改革的全部。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腾讯教育”,作者熊丙奇。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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