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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调整,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休息日集体补课

作者:李梓毅 发布时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审稿调整,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休息日集体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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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整前,二次审议稿的规定为: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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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针对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学校不得在休息日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相关规定的不同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经认真研究,对二次审议稿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有一些不同看法。请问,未保法修订草案是否将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

对此,臧铁伟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减轻未成年学生(尤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低龄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

他提到,“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教育应当遵循与之相适应的规律和方式方法,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既不能迟滞不前,更不应拔苗助长。实践中,一些学校占用节假日、假期,进行超前超量教学,不当加大学习负担,短期内或许能提高学习成绩,但不利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

臧铁伟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后,有关注到有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了不同意见。经认真研究,对二次审议稿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对于不同阶段的未成年学生,保护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同时适当兼顾现实需要。

6月28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举行,听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其中,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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