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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考取编制离职,原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不再发放学期奖金?

作者:熊武林 发布时间:

民办学校教师考取编制离职,原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不再发放学期奖金?

作者:熊武林 发布时间:

摘要: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其合法性,规章制度出台前应由专业人士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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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源真法律人,作者:熊武林

原告梅超风自2002年8月起,在被告桃花岛学校(民办)担任物理老师,从事物理教学工作。
2007年5月30日,原告梅超风与被告桃花岛学校签订一份为期一年(即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的《聘用合同书》,在该合同中约定原告梅超风的岗位为中学教育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桃花岛学校教职工薪酬方案》执行。

2008年5月份,原、被告双方续签了下一年的《聘用合同书》,2008年8月28日因东海区教育局录用原告为物理教研员一职,2008年9月原、被告办理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原告梅超风要求被告桃花岛学校支付2008年上学期奖金6000元,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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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讨论

被告桃花岛学校认为: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桃花岛学校教育教学奖励方案》(以下简称《教学奖励方案》)总则第四条规定:“……发放奖励时,已不在桃花岛工作的个人,学校将酌情扣除该项奖励”。

2007年9月1日实施的《桃花岛学校学期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稿)》(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奖励方案》)第三章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下学期与学校不续聘或解聘的不发放本学期学期奖”。

以上两奖励方案均为《桃花岛学校教职工酬薪方案》第五条奖励中所指的“另见奖励方案”。

故学校有权不予发放原告学期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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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被告桃花岛学校实施的《桃花岛学校学期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方案》、《桃花岛学校教育教学奖励方案》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系根据相关制定程序订立施行,故被告单位的上述奖励措施适用于完成相应工作量的劳动者,原告梅超风在完成本岗位的考核目标和教育任务后,依法可以基于用人单位的奖励规章制度,取得与其他共同工作的劳动者同样的奖励报酬权利。

被告桃花岛学校在处理原告梅超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奖励报酬时,以原告梅超风未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为由,拒绝发放原告梅超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奖励报酬,被告的行为其实质是以限制劳动者行使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发放奖励报酬的先决条件,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强制性规定,故该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各项奖金中的教育教学奖励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并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用人单位虽然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按规章制度决定劳动者奖金的发放,但前提是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桃花岛学校依照《学期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第三章第七条第二项“下学期与学校不续聘或解聘的不发放本学期学期奖”条款克扣梅超风学期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故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其合法性,规章制度出台前应由专业人士进行合法性审查。

要留住人才,可以有很多既合法又合理的激励与制约方式选择,没有必要采取违法的方式,输了官司,失了声誉,更寒了人心。

*注:文中人物和单位均为化名。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源真法律人”,作者熊武林。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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