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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防教育统计数据造假,按照“谁统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作者:七里香 发布时间:

教育部:严防教育统计数据造假,按照“谁统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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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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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规定》提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将被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规定》指出要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育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技术支持、数据处理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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