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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12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面向大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竞赛活动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原则上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活动
为了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北京市教委表示,竞赛活动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并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意见稿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经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北京市分赛区活动除外。每年11月,北京市教委发布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通知,至次年1月,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相关信息将在北京市教委官网公布。
竞赛及其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在组织要求方面,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此外,竞赛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条件。
意见稿中提到,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应当标注活动已经由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各类活动获奖结果只能视为荣誉。
此外,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源、书籍或商品,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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