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都观察家(naradainsights)
2013年,轰动一时的“素媛案”推动韩国国会通过“赵斗淳法案”,强化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措施。最近,该案罪犯赵斗淳出狱一事再度引发关于“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热议。
而在中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扩大了“强制报告制度”制度主体、报告情形与接报部门的范围,同时逐步开始落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在南都观察“谁来保护孩子们不受伤害?”沙龙上,童小军、张雪梅、佟贞贞三位嘉宾就未保法的新举措展开讨论——
南都观察 :大家提到比较多的强制报告制度,它是一种责任倒逼机制,现实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之后有很多恐惧或担心,往往会隐瞒,老师和家长有时候也不能很好地应对,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家长、学校各种机构甚至互联网公司等等这样的主体都有报告义务。
对此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保障这些报告责任主体能够落实这项规定?我们知道反家暴法也有相关规定,反家暴法已经实施四年了,其中有涉及到侵害儿童的规定,它普及、实施的效果怎么样,有没有什么能借鉴到新未保法上来的,从而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此外,我们的文化观念是家丑不可外扬,强制报告就意味着公开,会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压力或伤害?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事情,体系怎么做,这方面有没有更好的操作上面的回应?
张雪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我曾跟踪了六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其中一个重点研究的指标就是谁去报案。在六年将近700个案件中,我们发现报案人中有教师、医生、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等,还有民警在日常走访中发现情况的,这些所占的比例大概是10.03%,。这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得调研。未保法修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后这个比例应当会得到提高。
从国家法律层面看,反家庭暴力法是第一个确定强制报告制度的,但报告的情形只限于遭受和疑似遭受家暴的情况,而这次未保法把报告的主体、报告的情形还有接报的部门都扩大了。
如何鼓励报告责任主体去报告,我觉得这是今后我们推行这个法的实施中要考虑的,不仅要落实法律规定,还要采取其他的保障措施。在实践中我们多次接到过咨询,无论是在未保法修订以后还是此前,其中有教师、心理咨询师,也有社区工作人员。
在这些我接触到的案例中,无非有这么几种困扰他去报告的因素:一是观念,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二是担心报告以后会导致孩子的隐私被披露出来,孩子的绝对隐私可能被社会公开化,毕竟社会大众,包括现在的司法程序都还不能确保孩子能够完全免受二次伤害;此外还有一部分人担心报告以后引发一些纠纷矛盾波及自己,或者说怕被打击报复。
实际上针对这三种情况,未保法可能没有规定得这么清楚,最高检等9部门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措施来鼓励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去报告:第一种是保护措施,报告的时候对报案人的信息给予保密,这是对报告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第二,如果你报错了引发纠纷或诉讼,报告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陷害是另当别论,一般情况下为了鼓励报告人积极报告,规定了保护措施,也规定了如果引发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工作单位的责任,比如老师或者家政服务员要去报告,他所在的家政公司或所在的学校不让报,这种情况下要追究学校或者家政公司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强制报告的主体一方面落实到工作单位,另一方面落实到工作人员。
总之,有报告义务的主体要知道,我们去报告是落实法律规定,当然我们在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纠结,比如孩子可能会遭受二次伤害,隐私可能会被披露,但是一定要知道这是两码事。我们履行法律规定去报告,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有关的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就是遏制犯罪的继续发生,保护更多的孩子,尤其像虐待、暴力、性侵这些伤害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会不断升级。如果你发现了不去报告,不利于遏制后续的犯罪,所以为了保护更多的孩子,该报告一定要报告。
▲ 今年震惊韩国的“N号房案件”主犯赵主彬,其自从18年起就胁迫女性进行非法的性视频拍摄并在社交媒体中传播,这其中包括许多未成年人。© KIM HONG-JI
另外是如何保护孩子隐私的问题,当然现在国家法律,包括司法实务部门也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手段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问题,像这次未保法就规定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暴力伤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询问时要遵守一些规则,比如要一次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尽量减少反复询问,以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未保法还规定了隐私的保护,相关意见里也规定了,禁止强制报告的主体、接报的部门等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传播案件的信息资料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在司法程序之外,还要给孩子提供多种多样的多专业服务,这点特别重要。除了法律上的需求,孩子还需要心理的帮助、教育的帮助、情感的恢复等等,这些在实践中都已经开始做了。对于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要在法律规定和孩子隐私被披露、二次伤害的问题之间纠结不下,一定要履行法律规定去报告,同时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做好后续的多专业服务和司法程序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佟贞贞 (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北京代表处儿童保护项目主任):确实根据我们的调研,虽然反家暴法实施了,也有强制报告的规定,但知晓度相对比较低。在实践中,法律是有规定,但可能因为各个部门的内部流程并没有依据法律去做调整,所以在报告的时候面临很多挑战。
比如有的医生并不知道什么情况要报,应该报给谁,这些都不是特别清晰。往往是到了非常严重的时候,医生觉得孩子的状况没有办法不报了,他们才采取了看上去有点超常规的手段报给公安。我看过一个医生报告的案例,孩子被虐待导致的伤非常严重,我觉得伤到那个程度都不用强制报告了,任何人都会报了,但孩子在这之前肯定有过多次就医,医生早就应该报了,但可能因为医疗系统内部的规定没有那么清晰,还有跟他作为医生要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有点冲突,所以就没有早点报。
当然,最高检联合9部门发的意见给出了更多的关于隐私、对于报告人保护方面的条款,之前没有更明确的支撑政策和意见,导致医生、社工等相关群体有一定的顾虑。
谈到隐私和舆论氛围的问题,我们也号召媒体有一个行业自律或者规范,比如在报道青少年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我们首先是要保护隐私,能够导致识别出具体儿童的信息不能报;此外没有必要对受侵害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还是应该把重点放在怎么预防和支持上。
童小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我觉得对于这样的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进行报告责任主体的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包括意识提升、责任感增强以及他对要报告现象的识别和辨识的能力,然后是报告的程序,要完善报告制度,前面两位老师都提到了报告人的担心、犹豫,我们整个制度也有责任和义务去解除这样的担忧。
南都观察 :我们在教育和普及这方面确实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在现实中能感觉到远远不够,专业人员也是不足的,比如要求女性的警察来问询,但要是没有足够的人员怎么办;或者需要心理咨询支持服务,但心理服务本身在我们国家就比较欠缺。对于这些不够的部分,即使有了法律,也还需要做很多软性工作来改善社会环境,教育能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需要怎样的更持续的教育?
童小军 :新未保法的修订通过,未来的实施以及整个保护制度的建设,其实要求这个制度里面的所有人都参与进来,这是全社会的事情,我通常有一个词叫“打人民战争”,即保护未成年人,一定要人人都动员起来。
首先是广泛的宣传,即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体形式来宣传未保法,且这个宣传除了一般倡导性的内容外,更应该注重可操作性,比如佟贞贞讲到整个儿童保护的工作聚焦在保护儿童免遭忽视、虐待、剥削、暴力等等伤害,这样的内容需要跟各行各业的所有普通人联系起来,也要和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这些人的工作联系起来,要让这些人了解,在他的工作中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就应该来报告,还有这种情形属于哪一种伤害。
我们今天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了国家监护、家庭监护,最后又落到了保护儿童免遭伤害,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搞清楚,这些概念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国家监护和家庭监护以及保护儿童免遭伤害这三者是不是一回事?我觉得这个是特别需要弄清楚的,我直接说结果:它们就是一回事。国家监护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孩子们免遭在家庭以及任何场合下的人为伤害,各个部门都有应该履行的职责。
首先明确这一点,其次社会需要去宣传这些伤害的日常化现象,深入到每个人的心里面,让大家都知道首先自己不要这么做,从我做起,我绝对不能有这些伤害孩子的行为,再者是让大家了解旁边的人如果有这种行为,我应该怎么反应。对此,要有大量的持续的宣传。
▲ 2017年11月,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儿童保护”这一话题被人们再次热议。
还有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的培养。比如受到了侵害,不管轻度的还是重度的,对孩子都有创伤影响,所以接触到儿童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懂对创伤的疗愈才行,这个部分我们真的是很弱,对此我建议在现有的社会工作服务的高等教育项目里,应该专门培养能够完成儿童保护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或者加入此专业方向的课程设计以及实务训练的方向,应该把这个做起来。
另外还有许多人,虽然他不是做专门的儿童保护工作,但是他跟这个工作特别相关,那他也要得到儿童保护相关的训练,比如我一直认为幼师和师范院校的课程里都应该加一门儿童保护的课程,至少让这些老师们在他的训练里就知道自己哪些事情不能做,之前有很多案例都是老师直接伤害孩子,且自己还不自知,还分享到网络上等等。所以首先要让他们知道自己作为老师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然后还要明白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报告以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我觉得宣传教育应该分三类,一是对普通公众的持续大量的可操作性的宣传;二是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训练、专业课程的设置和专业体系的建设;最后,对于跟儿童保护有关的主要责任主体,也要在他们的专业和日常工作的培训里,把儿童保护内容作为必需元素加入进去。
张雪梅 :我觉得现阶段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观念意识的问题,看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基本上所有能密切接触到孩子的人员都是主体,不只是司法人员,我个人观点是凡是有报告义务的人不用考虑那么多,只要发现或怀疑有伤害孩子的情况,就要积极勇敢地拿起电话报警,应该让大众有这样的观念意识的突破。
当然专业的培训非常有必要,随着未保法的实施,还要有相应配套制度的跟上,帮助报告的主体了解如何从孩子身体的指标、行为的指标上去识别侵害、识别暴力,也是提高其报告能力的一个途径,所以我们要从报告意识、报告能力、报告人的保护保障三方面多措并举来落实这个报告制度。
童小军 :有时候我们也说在报告这个事情上,宁愿错报也不要漏报,确实需要大家广泛动员起来,对于儿童伤害尤其是性侵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很好的教育、宣传,很多人并不了解遭受性侵的孩子可能会有一些什么样的表现,有的孩子回去有各种各样的抱怨,从来引不起家长的注意,意识的改善和能力的建设真的很重要,为此我们需要去开发和使用各种各样的有效手段。
南都观察 :我们知道欧美一些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也非常重视施害人出事之后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教育和心理治疗,新未保法里也提到了对施害人的惩戒,但是没有特别重视怎么样把施害人矫正过来,张雪梅老师分享的时候提到了一项很创新的措施,就是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这个是针对施害人的。
但我有一个疑问,这个系统向一些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那它怎么样去界定针对儿童的犯罪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犯罪?怎么样界定轻重?是否有过相关犯罪经历的人就没有任何机会了?请问大家是怎么看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系统的?
张雪梅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我认为现在体现了这样一个态度,即对于性侵、暴力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国内最早是浙江慈溪探索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当年我和童小军老师都参与了相关讨论,我们大家都认为犯罪人员权利也需要保障,但当被告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的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在平衡的过程中要有一个理念,就是特殊优先保护儿童。
因为儿童自身身体的能力、表达的能力、法律行为的能力跟成年人都不同,尤其是这些暴力的犯罪,再犯风险比较高,根据未保法的规定,一旦有这个违法犯罪的经历就是一票否决,不能进入到能够密切接触孩子的体系中来。
▲ 1994年,一名7岁的美国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绑架、并遭其奸杀。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必备案存档。© City Pages
至于怎么认定,这个不需要工作单位来认定,它由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这个系统里可能也会区分是什么类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只要有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情况就要零容忍,所以在落实过程中,工作单位要积极去落实法律的规定。
到明年6月1日,还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新未保法就要实施了,我们做好准备了吗?学校等密切解除未成年人的单位新招聘员工的时候可能会按照程序查询,但我们有没有做好准备,对现有的从业人员也要每年查询一次,制度是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的,我们要积极地落实、推动,而且要进行大众化的普及,让其在社会上广为人知。
南都观察 :司法系统建设到什么程度了,明年6月1号实施之后所有单位都可以查到信息吗?
张雪梅 :今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最高检察院也发布了一个意见,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性侵人员有一个查询意见,里面提到了系统怎么建、如何查询、查询的时候需要有什么样的申请,还是一个比较细致的流程。但根据今年5月份最高检的意见和未保法,我们要查询的内容不仅是性侵,还有虐待、拐卖和其他暴力伤害,而且不仅是犯罪,还有违法行为,所以在未保法实施之前,系统要建立好,要供社会免费查询。
佟贞贞 :我觉得制度落实过程中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比如它申请的流程要足够方便、实用;还有这些应该查询的机构是不是知晓了,当然学校会知晓,还有很多社会组织也跟儿童直接接触,他们有志愿者,志愿者知道参加活动会被查询吗?最后还有保密问题,施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虽然不能从事儿童相关的工作,但他有权利从事其他工作,这个过程中保密工作该怎么进行,对此我也有挺多疑问的。
童小军 :我觉得这个问题特别复杂,实际上从最大的层面来讲,未保法的落实才刚刚起步,前期我们的确有一些经验、探索,但如果要让未保法真正很好落地的话,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
最初的几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想得到的或想不到的问题,如施害人的处置问题,我记得南京的虐童案,那个养母虐待孩子的案例,从我的角度看,一直觉得那个判决不是最好的判决,后续这个妈妈和孩子有没有得到一些支持,以及这个养母和养子的关系到最后是什么样的状态,我没有办法跟进,但是我一直觉得整个处置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很伤害的过程,对于这个妈妈,比起判她入狱服刑六个月再出来,应该有更积极的且可持续的处置办法。
但这个案例和我们讲的性侵案又不太一样,所以这实际上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专业的评估,要看伤害行为的再发生率有多高,以及发生以后罪行的认定等等。佟贞贞说到的疑问都是我们未来要考虑的,做好儿童保护,制度的落实、完善以及能力的建设都需要摸索,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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