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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但惩戒不等于惩罚,学校、教师不得采用击打、刺扎等体罚或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变相体罚行为,处罚学生。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规则》明确,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禁止学校或教师以击打、刺扎等方式体罚学生,以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学生等不当教育行为。
此外,《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据了解,《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仅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对于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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