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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据未来网报道,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城市学院党委书记、校长刘林提交了《关于加强培训教育立法的提案》。他建议,要明确教育培训的法律身份,制定针对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同时,要把“规范经营”与“治理培训热”分开来,尊重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权,并建立起完善权责统一的教育培训监管体系。
刘林认为,当前教育培训行业在发展中存面临着多重挑战。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教育培训的机构发展的规范不清晰,教育培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没有针对培训教育的专项条款,常需依靠“参照”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出现管理“严”时就容易管“死”,管理“松”时就“乱”的现象发生,制约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加大了治理范围和协调一致的难度。当前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进入教育领域,使得教育治理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
此外,不同属性的培训教育机构标准不一、规范的法律不尽相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复杂,增加了依法治教的范围和难度。
对此,刘林建议,要明确教育培训的法律身份,制定针对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建议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培训教育”专章。同时,由国务院、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起草《培训教育条例》,内容包括:一是对培训教育进行定义,规范其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将“民办教育促进法”适应规范、支持培训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在“条例”给予明确和重申,三是,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规范培训教育文件中的经验、精神凝练为法规条文成为“条例”的法律规范。对机构设立、教学活动开展、师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立法规制,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同时,刘林指出,要转变思路,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他认为,当前国家规范培训机构经营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把“规范经营”与“治理培训热”分开来,尊重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权。
需要转变管理思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过程性、内容性监管,一方面对虚假宣传、超前培训等乱象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保障合法合规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管理培训教育,促进培训教育机构依法办学,防止出现“劣胜优汰”,合法合规的培训教育机构营运艰难,非法培训教育机构泛滥,制约和影响培训教育的健康发展。
此外,刘林还建议,要建立完善权责统一的教育培训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具体分工,同时建立起培训教育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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