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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等作出规定

作者:张雯 发布时间:

国常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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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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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业成果融通互认等作了规定。

会议指出,办好职业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就业导向,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和促进就业质量提升。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年12月,教育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和发展原则。强调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类型、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规定国家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规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推动多元办学,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高等学校;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权利与职责;创新举办形式,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

强化企业办学权利;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明确校企合作的形式;推进学徒制培养;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

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用“职业高等学校”替代“高等职业学校”,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

据教育部官网介绍,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随着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完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战略部署,需要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十一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相关执法检查。教育部分别于2011年、2016年提出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因部门间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未能继续推进。2018年,该法修订工作再次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对职业教育做出新定位,对修订《职业教育法》提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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