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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4月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办法》界定了课外读物的含义,即课外读物是指教材和教辅之外的、进入校园供中小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对于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字样等课外读物不得推荐或选用。
《办法》明确了国家、地方和学校在课外读物管理中的职责任务。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程序应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学校组织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和图书馆管理人员提出初选目录;学科组负责审读,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重点评议适宜性,对其他读物要按推荐原则、标准、要求全面把关,提出评议意见;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统筹数量种类,确认推荐结果,公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欠发达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办法》要求,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课外读物,学校要做好指导工作。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校园书店要建立进校园读物的审核机制,严格落实本办法的原则、标准和要求。对于受捐赠课外读物,学校要明确捐赠读物来源,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明确价值取向和适宜性把关要求。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课外读物的监督检查和追责处理,规定学校对学生携带进校园读物进行监督管理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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