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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短命的学校并购案:资方拒付定金被判违约赔近500万元

作者:刘三石 发布时间:

一宗短命的学校并购案:资方拒付定金被判违约赔近500万元

作者:刘三石 发布时间:

摘要:跨界资本收购学校未成功,“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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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来源:中教投研(ID:zhongjiaotouyan),作者刘三石

前几年,在资本市场上,民办学校,尤其是国际学校的标的炙手可热,掌握民办学校资源的投资人往往成为众多资本围猎的对象。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亲见过,上百家资本求购一所国际学校的盛况。这些求购者中,有地产公司、金融巨头、PE和产业资本,还有个人投资者。那个时候,基本上,市面上的有钱大户都在追逐教育资产。

在卖方市场下,资方的代表——投资经理们与教育标的的投资人推杯换盏之间就把一宗价值几亿的生意做成了,然后憧憬着获得巨额的项目提成收益,但这也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隐患。

这个隐患来自于,学校的举办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一方,其掌握着教育标的的全部信息,而收购方只有在充分、尽职尽责的调查之后才能掌握标的的关键信息,但尽调的展开往往需要资方先预付给学校举办人一部分标的的定金,不然,作为卖方的举办人则不会同意进场,举办人给出的理由是,尽调完了,你又不买了,那我们的信息岂不是被你搞的一干二净?

想到这里,我再一次觉得马爸爸非常伟大,发明了支付宝这种东西,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这种情况下,往往是资方后退一步,毕竟是卖方市场,你不买,也有别的资本蜂拥而上。而有时候后退的这一步就藏着巨大的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跨界资本收购学校不成,反被判赔偿违约金近500万元的一宗案例。

2018年9月28日,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贺光耀、蒲泽修、邱禄与签订《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

(1)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投资筹建华宸一中,贺光耀、蒲泽修、邱禄三人(甲方)将其合计持有的华宸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德福公司(乙方),转让价款为2.2亿元;

(2)深圳德福公司须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支付定金30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1亿元,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付清尾款;

(3)在深圳德福公司第一次支付完成5个工作日内,贺光耀、蒲泽修、邱禄将华宸公司所涉资产及相关资料、文件按交付时现状交付给德福;如德福未按时将定金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解除,德福向贺光耀、蒲泽修、邱禄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华宸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于诉讼导致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华宸公司对应资产现状、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

从合同签订到应付第一笔定金的日期——2018年10月19日——之间,扣除国庆节长假以及周六、周日节假日只有10个工作日——由于判决书没有披露,我们不知道在这十个工作日内,德福是否对标的安排了尽职调查——从后续德福的抗辩理由来看,在这十个工作日内,其尽调人员很可能发现了什么问题。

深圳德福并未按约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支付3000万元定金,据裁判文书网披露,在贺光耀、蒲泽修、邱禄的催促下,深圳德福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委托其贵州分公司刁丽丽、胡云和李健代表深圳德福公司与贺光耀、蒲泽修、邱禄进行协商,后双方起草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2018年11月9日,该补充协议经贺光耀、蒲泽修、邱禄签名捺印后,由刁丽丽、胡云领走,并声明带回深圳德福公司签字盖章后在2018年11月13日前将该补充协议邮寄给贺光耀、蒲泽修、邱禄。

但此后,深圳德福公司既未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寄回给贺光耀、蒲泽修、邱禄,也未履行3000万元定金的付款义务,贺光耀、蒲泽修、邱禄遂于2018年12月2日以华宸公司名义通过顺丰速运向深圳德福公司发出催告函,载明合同依约自动解除,深圳德福公司应承担3000万元违约金等内容。

深圳德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尤明才(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桂邵)于2018年12月3日签收该邮件。此后,深圳德福公司对该催告函亦未有所回应,贺光耀、蒲泽修、邱禄遂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识表示,是真实有效的;

(2)深圳德福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万元;

(3)深圳德福公司承担18.5万元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2.18万元案件受理费。

对于这个一审判决,深圳德福公司很快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深圳德福公司称,之所以不按期支付三被上诉人股权转让款,是因为三被上诉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陈述“华宸一中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实际价值已经超过人民币2.2亿元”是不真实的,同时华宸一中还存在实际投资人股权纠纷,上诉人为避免被被上诉人欺骗,同时为了避免商业投资风险才没有如期付款的,其责任完全在三被上诉人;

关于罚金,深圳德福公司还认为“太高了”,其辩称:

(1)《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3000万元定金并未实际支付,故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我国对违约行为的处理,主要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三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任何损失产生,一审判决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无合理依据;

(3)即便上诉人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8.2条约定:“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案的违约金也最多只能按逾期部分转让款万分之五计算;

(4)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华宸一中在教育局的资料,一审未予调取,导致一审判决结果不利于上诉人,二审应予以纠正。

最后,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深圳德福公司的部分诉求,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贺光耀、蒲泽修、邱禄违约金484万元(违约金计付方式:以2.2亿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0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3日止);

(2)驳回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一审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贺光耀、蒲泽修、邱禄负担21800元,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8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5900元,由贺光耀、蒲泽修、邱禄负担95900元。

对于这个结果,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仍然不满意,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理由当中,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表示:

因三被申请人虚假陈述“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全额投资建设了华宸中学”,德福公司才签订了案涉《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通过尽职调查,发现华宸中学并非华宸公司全额投资。经德福公司多次要求,三被申请人仍未提供初步材料证明华宸中学系三被申请人或者华宸公司全额投资且学校实际资产达2.2亿元,也未提供托管账号以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在此情况下,德福公司如支付股权转让款,将无法取得华宸中学实际资产,故德福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不构成违约。三被申请人蓄意用先付款后交资料的文字表述诈骗,误导法院错误认定三被申请人应在德福公司付款之后提交资料。对于这种未验真假先付巨款的约定,法院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根据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原审判决德福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严重不公。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则值得所有的投资公司重视——“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德福公司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知晓商业风险并作出理性判断”。

言外之意是,你自己蠢,这些罚金就当交智商税了。

最高法原文如下: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批复同意筹设华宸中学,由华宸公司筹办。德福公司与华宸公司股东贺光耀、蒲泽修、邱禄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如按约履行,德福公司将受让华宸公司100%股权,并获得华宸中学的筹建权及华宸公司筹建华宸中学所形成的资产。德福公司在原审及再审审查阶段均未举证证明华宸中学的资产存在其他权利人,其以华宸中学并非华宸公司全额投资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合同》载明,德福公司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筹集与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德福公司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知晓商业风险并作出理性判断。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载明了“华宸公司对应资产现状”,约定了转让价款,并明确了德福公司先付定金、三被申请人再移交华宸公司所涉资产及相关资料文件的履行顺序,该交易模式不违反商业惯例或公平原则。德福公司主张三被申请人以约定先付款后交付资料的方式欺诈其订立案涉合同,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德福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定金及转让款构成违约,原审依德福公司调减申请,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看完这个案例,我倒吸了一口凉气,因为就像我开头所说,是尽职调查完再签订转让合同,还是先签订合同并付定金再进行尽职调查,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很可能僵持不下,在这种情况下,就看谁更愿意买,谁更愿意卖了。在卖方市场下,退一步的往往是那些急寻投资标的的资本们。

在具体的交易案中,卖方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坦白地讲,这宗交易的双方地位是不对等的,资产的卖方的代理人是学校举办人的股东,是三位老板,而出资方的代理人则是拿工资的经理人,双方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对等的。两个不对等,再加上当老板的人,谁不爱吹点牛逼,光捡好的说,隐藏不利的,夸大一下叙述?

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向法院申请裁定与深圳德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之后,2019年1月26日,华宸公司又与贵州阿巴雄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巴雄公司)签订了的《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履行。

资料显示,贵州阿巴雄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背景是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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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资料中,我们未收集到华宸中学的最新情况。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2020年4月公布的大事记中,有这样一段话:

2019年11月1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副州长胡晓剑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盘活华宸国际学校资产用于建设黔南医专二期项目工程、黔南州公共卫生中心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和资金统筹等有关事宜。

结合这条信息来看,深圳德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辩的“三原告虚假陈述贵州华宸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全额投资建设了华宸中学”,很可能是真的,这样一看,德福实业不继续支付定金,选择了违约就属于及时止损,有效地控制了风险。如果2.2亿元全部砸下去,考虑到这两年急剧变化的教育环境,很可能就血本无归了。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教投研“(ID:zhongjiaotouyan),作者刘三石。文章原标题:一宗短命的学校并购案:合同签订后尽调发现猫腻,资方拒付定金被判违约赔近500万元!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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