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5月7日,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发布《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到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文旅部在《通知》起草说明中指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周边”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不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
鉴于此,《通知》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原发证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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