芥末堆芥末堆

民促法实施条例公布!明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兼并收购、协议控制

作者:李 婷 发布时间:

民促法实施条例公布!明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兼并收购、协议控制

作者:李 婷 发布时间:

摘要: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共九章六十八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620205025256604.jpeg

图源:图虫创意

芥末堆文 5月14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共九章六十八条。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年“两会”以来,有关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会如何改变民办教育行业的话题关注度居高不下。新华社在报道中提到,现行《条例》也存在着很多不能与法律相衔接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总体来看,在本次修订中,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再次得到强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民办学校的设立上,《条例》第七条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条例》提到,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兼并收购、协议控制被禁止

《条例》指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举办者为法人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具备相应办学能力,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提到,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条例》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利益关联方指的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而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此外,《条例》中还释放了对职业教育的利好信息。如:第七条中,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中,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

1、本文是 芥末堆网原创文章,转载可点击 芥末堆内容合作 了解详情,未经授权拒绝一切形式转载,违者必究;
2、芥末堆不接受通过公关费、车马费等任何形式发布失实文章,只呈现有价值的内容给读者;
3、如果你也从事教育,并希望被芥末堆报道,请您 填写信息告诉我们。
来源: 芥末堆
芥末堆商务合作:王老师 18710003484
  • 民促法实施条例公布!明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兼并收购、协议控制分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