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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务院
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条例》在用词上更加精准,厘清了相关概念,立法精神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保持了一致性;
“公参民”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转制是趋势所向,“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监管趋严,“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如有违反,“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4、鼓励发展职业教育,解决就业难问题,“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5、民办学校可以进行举办者变更,并依法取得收益,“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是法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各类民办学校(除在线教育)的行政审批不做具体性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施在线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7、删除了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要求,但要求民办学校开办资金足额实缴。
那么,现行条例、送审稿以及修订稿具体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稿对比
说明:“送审稿”的修订情况是基于与“现行条例”的内容对比;“修订稿”的修订情况是基于与“送审稿”的内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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