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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规范“名校办民校”“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等问题

作者:李 婷 发布时间:

教育部解读民促法实施条例,规范“名校办民校”“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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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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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教育部网站

芥末堆文 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介绍,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条例》修订情况: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多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

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例如,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两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了对公办学校举办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规范“名校办民校”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中提别提到,“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对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答记者问时解释道,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提到,《条例》公布以后,民办教育未来将呈现出公益化、法治化、特色化、规范化、精准化的特点。

治理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针对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现象,超级中学、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等问题,王大泉介绍,上述规定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大体相当,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另外一个方面,这条规定下面是考虑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王大泉表示,建立良好的区域教育生态,需要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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