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教育部网站5月18日消息,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意见》提到,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等部门印发了《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
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此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意见》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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