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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对教培机构“收费时间跨度超三月”是否有查处权?

作者:一辄 发布时间:

市监局对教培机构“收费时间跨度超三月”是否有查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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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庭审案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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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自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份判决书(同一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显示,此前,北京家长杨少昆因举报北京华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卿公司”)收费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涉嫌违法,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超范围经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监局均未进行查处一事,认为北京、通州两级市监局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议,后经北京市中院复核认定,通州市监局和北京市监局的行为符合法律,并无不当。

判决书显示,关于校外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涉嫌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收费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等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法定查处职权。

市监局因未查处培训机构被起诉

2019年10月19日,北京市一家长杨少昆通过12345热线电话反映华卿公司让其子刘思琛退学不合理,要求协调退费赔偿事宜。并于21日再次反映华卿公司收费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涉嫌违法,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超范围经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

对此,通州市监局下属宋庄工商所人员对华卿公司展开调查,并于10月21日、23日分别致电杨少昆,告知其华卿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培训这一项内容,可以面向全国;其他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只能为双方组织调解。但因华卿公司要求终止调解,所以不再进行调解。

随后,杨少昆继续通过12345热线电话反映华卿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及通州市监局下属宋庄工商所不作为问题。同时,她还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通州市监局进行了投诉。10月29日,通州市监局经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并对杨少昆的投诉不予受理。

对于通州市监局的答复,杨少昆并未接受,后来,她又向北京市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月15日,北京市监局决议,维持通州市监局对华卿公司的调查处理行为。

在接到北京市监局的处理结果当天,杨少昆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通州、北京市监局针对她举报华卿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给予明确答复,没有依法履行行政机关职责。

法院:相关事宜不在市监局职权范围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教育培训,涉嫌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是否需要经过审批许可,是否存在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行为,均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范围。通州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行为不具备法定查处职权。

关于面向全国招生涉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性培训机构的招生行为及教育活动的监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行为具备法定查处职权。

关于收费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涉嫌违法收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本案中,截至通州市监局对杨少昆的举报作出处理时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查处职权,故通州市监局对于杨少昆举报华卿公司违法收费的事项不具备查处的法定职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杨少昆的全部诉讼请求。杨少昆因不满一审判决,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中院审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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