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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调减民办义务教育规模是公益性责任的回归

作者:高耀 发布时间:

有序调减民办义务教育规模是公益性责任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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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民办义务教育相关政策落地,不宜采取简单化、一刀切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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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近日,湖南、江苏、四川等地教育部门发文指出,将调减本省内民办义务教育占比,民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将调减至5%以下,县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数占义务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将降至15%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上述相关政策的出台引发了人们对民办义务教育问题的激烈讨论。

对民办义务教育问题的相关讨论,首先需要厘清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内涵要求。从根本属性来看,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具有免费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点,是国家事权,依法应由国家举办。

从内涵要求来看,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并解决适龄儿童及青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解决适龄儿童及青少年“上好学”的问题则是新的时代背景下各级政府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更艰巨、更复杂、更长期和更具挑战性的问题。

当前,义务教育在区域间、城乡间及学校间不均衡发展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正因为统筹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因此需要适度引入民办教育资源来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但从实践中来看,民办义务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台政策规定。

一方面,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一些违规办学、盲目扩张、恶性竞争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出现扭曲了义务教育的本质,加重了家长和学生的负担和焦虑感,容易引起社会不公现象,严重影响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民办义务教育中师生基本权益的保障问题也亟待从国家政策层面出台规定来得到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今年4月,教育部在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上述具体条文中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不仅有利于保障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等在内的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破解民办义务教育中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引导民办义务教育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道路。

在推进国家民办义务教育相关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地方层面需要考虑到不同省域、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家庭的具体实际情况,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综合做好相关改革和服务工作。由于我国义务教育的主要事权在地方,因此省级层面因地制宜的统筹规划工作显得至关重要。换言之,推进国家最新政策落地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分阶段、分类型、分情况稳步且有序推进工作,而不宜采取简单化、一刀切的管理措施。

总之,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普惠性和强制性等根本属性特征,各地出台调减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的政策计划是义务教育回归公益责任的重要体现。在推进国家政策落地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细化实施方案,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分类型、分阶段、分情况稳步和有序推进工作,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作者:高耀,系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本文转载自“光明日报“,作者高耀。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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