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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行业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作者:桃李财税 发布时间:

教培行业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作者:桃李财税 发布时间:

摘要:培训机构要从根源上实现税务合规和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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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教培机构被顶格处罚,行业内的震荡尚未平息,国家税务总局又发文指出“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重点聚焦营利性教育机构等行业,重点查处虚开、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涉税违法行为”。教培机构之所以被税局选定为重点的检查对象,是由于行业现状存在着诸多的涉税问题。处于高速发展的教育行业,在外部环境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每个机构都需要了解自身的税务风险,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应对措施,从根源上实现税务合规和降本增效的双赢局面。

教培行业的税收属性

教育机构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机构,民办机构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项。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从增值税口径上,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教培行业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配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看,教培机构多数采取预收学费的方式,即预付式消费。在该种经营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配问题是教培行业最重要的税收风险之一,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方向。其本质是收入和增值税“税会差异”的体现。

不难发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早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点,很多财务人员都忽视了这一问题(或者内心并不认可该方式),无形中产生了税收风险隐患。

实践中,税企之间对于“发生应税行为”始终存在争议。部分教培机构的观点认为:教学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发生”应税行为不应该是某个时点,而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此类争议不仅存在于教培行业,对于采取类似商业模式的服务行业均如此。

笔者建议,教培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做好定性分析,核心问题应请示主管税务机关做好预判,防患于未然。

隐匿收入的风险

部分教育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成本,故意隐瞒收入。教培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个人,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以收据替代发票作为购课凭据。因此,企业的收入分为了“已开票”和“未开票”收入两大类,前者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以票控税的体制下,受到税局的严格管控;而后者由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很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对“未开具发票”部分予以隐瞒,未实际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在电子支付逐渐发达的大环境下,企业通常使用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收款,也有学生家长为了方便,将学费直接转账给教师,此类方式也给隐瞒收入提供了天然的便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设置内外两套账,外账用于税务申报、工商检查,内账用于自身管理甚至是外部融资。

企业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实则属于偷税骗税,已经触及到了税法的红线。税局通过收支比对、调取授课资料、联合银行、工商等部门共享信息等手段,很容易就能发现端倪。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管理模式也逐渐向大数据分析转变,对各纳税主体的涉税情况进行更全面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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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裂变营销”等市场推广费的涉税风险

随着在线教育平台的崛起,“烧钱”搞营销聚流量已经成为教育行业的共识,更是出现了各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如裂变营销、冠名综艺节目、做弹幕广告、赠送学习礼包、线上定向推送等。伴随新营销模式的出现,对企业的财税处理也存在着一定的挑战。

企业通过发放现金红包、拼团折扣、大额补贴等方式进行裂变营销,获取客户,在不同的营销模式下,企业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列支成本费用,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对于其他个人获得的收益,很可能属于偶然性的收入,企业应为其承担代扣代缴个税的纳税义务。除此外,还要关注下述问题是否已按照正确的方式进行处理:

  • 账目中列支的成本费用是否与教学收入相关;当和无法提供发票的纳税主体合作时,是否可以获取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同合作模式下约定的税款承担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 高额的市场推广费是否超过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在这种压力的倒逼下,企业是否还能对成本费用进行正确列支。

  • 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的情况。

  • 通过外购礼品的方式用于赠送目标客户或随机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 给本机构学员赠送礼品或者采用积分兑礼的方式奖励学员,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办学许可证”等资质问题

营利性教育机构并非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行业特殊,教培机构获取可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少,往往使得增值税整体税负高于3%,因此实践中,很多企业会选择简易征收的方式。而个别培训机构并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通过“挂靠”在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下经营,此类情况不符合教育服务简易征收的规定此类问题在“在线教育”领域尤为明显。在线教育作为“教育”与“互联网”的结合体,既需要符合教育行业的政策规范,也需要满足与互联网经营有关的规范管理要求。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线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操作中大多数互联网教育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

除此外,教育市场上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此类主体是否有足够的纳税意识以及正确处理税务事项的能力还有待商榷。

错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减税降费”措施加速落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因此受益,在年初,多项已到期政策均已延期。同时,税局给予了纳税人更大的自主判断权,在很多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上采取“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方式。在简化纳税程序的同时,也将风险转移给了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要做好研判,正确使用税收政策。

近期,有教育机构和笔者反映,税局对该机构的销售图书收入提出异议。该培训机构在提供考证培训的同时销售图书,企业对销售图书收入适用了免税政策。据了解,企业销售的“图书”实为企业自己编写的内部讲义,而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因此,内部讲义不能适用免税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如培训机构销售的图书确实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如实适用政策,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红利。

另外,企业还存在错判“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情形。有的教育机构采取“自主经营与品牌加盟”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授权加盟方使用教育品牌、教学资源等,同时收取加盟费。对于加盟费收入,在税法口径上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按照转让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教育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的四级子税目,虽然税率相同,但是适用的税目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育机构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只有教育服务收入才能适用3%征收率,加盟费等其他收入仍要按相应税率纳税。

高人力成本下的“花式避税”

教培机构最核心的资源就是师资,优秀的教职团队伴随着高昂的人力成本与税收负担。为了减轻人员带来的税务压力,市场中出现了各种“花避节税”的方法,这些良莠不齐的避税方案必然成为税局的重要关注点。常见的问题有:

  • 对在职教师,通过账内、账外两处发放工资的现象。对公账户发放的工资正常申报个税,另一部分通过个人卡支付,未申报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也仅按照账内发放的工资作为扣除基数。

  • 对兼职教师的课酬,未依法代缴扣缴劳务报酬的个税,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部分机构通过“买票”或“替票”的方式掩盖兼职人员成本。

  • 很多在线教育平台通过灵活用工、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解决编外教师的课酬问题,变雇佣关系为合作关系。很多中介机构存在着诸多乱象,披着灵活用工的外衣虚开发票,教育机构应该慎重选择合作方,在税务合规的前提下降本增效。

企业通常只关注日常的税负成本,却忽略了税务风险导致的违规成本。由于纳税主体的税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薄弱,导致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案例比比皆是。同时税收成本还体现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上,在“以数管税”和“‘信用+风险’动态监管”的税收风险管理背景下,良好的纳税信用评级对企业至关重要。

结语

对教培行业的从严管理可能将成为常态,切勿再因税务管理不当而陷入困境。企业要增强税收风险的防范意识,有能力的企业应构建风险预测系统,将税务管理的重点从纳税申报延伸至税收风险管控上。其次,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不断发生变化的财税政策,要高度重视与关注。同时,要善于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一切税收筹划的起点都是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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