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转为公办学校。
“公参民”学校主要是指哪些学校?教育部指出,“公参民”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四类“公参民” 学校可转为公办学校
《通知》中提到,以下四类“公参民”学校可以转为公办学校。第一,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第二,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第三,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第四,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公参民”学校可以继续办民办学校应该满足两类条件: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通知》要求,要根据“公参民”学校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在两年时间内理顺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通知》强调,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
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通知》分国有资产、教职工、服务三类进行规范。
首先,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租赁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期限、价格和双方责任等。
其次,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有序引导退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最后,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表示,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序推进,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附: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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