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近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在8月20日上的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并提出“月子加班费”。还界定了职场性骚扰,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条例》明确了经期卫生费用发放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三十五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
《条例》延长和规范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时长从九十八日增加到一百五十八日。《条例》还取消了缴纳医疗保险需满足一定时限要求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限制性条件。
在产假和相关补贴方面,《条例》明确了“月子加班费”。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致女职工产假、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天数支付200%工资。
《条例》提出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围绝经期综合症症状严重需要治疗或者休息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实现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扩展到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在健康检查方面,《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每年组织的女职工体检应当包括妇科检查,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在育儿需求上,《条例》规定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需要陪护、照料的,女职工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鼓励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居家办公时间。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各十日父母育儿假。同时,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和母婴室。
《条例》还界定了职场性骚扰并给出规范要求。要求用人单位依法预防、制止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当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条例》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规定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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