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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据9月16日“温州教育发布”消息,温州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出台工作方案,就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进行部署。
方案明确,从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复合型机构,可通过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
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机构,须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交申请。全市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方案规定,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培训活动的机构,由属地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
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案。
对于现有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即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培训机构,需修改章程,补充签署登记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继续办学。
对于现有营利性培训机构,即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举办者自愿申报的原则,可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或者转型从事其他培训。
其中,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须在2021年10月20日之前向属地教育部门提交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组织财务清算、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预核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企业法人登记等程序完成转登记后继续办学。
另外,选择转型从事其他培训活动的机构,分两类处置。一类是从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复合型机构,可通过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培训活动。
第二类是原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如选择转型从事其他培训的,凭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注销文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和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相关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继续开展培训业务。
方案要求,选择继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机构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等有关设置标准和规范要求。
教育部门将从办学场地是否达标、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是否合规、从业人员资质是否合规、预收资金是否纳入监管、疫情防控是否规范等方面从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转登记程序。
方案指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公司法人的机构为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通常为“XX培训有限公司”。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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