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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信部:高校不得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

作者:南墙 发布时间:

教育部、工信部:高校不得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

作者:南墙 发布时间:

摘要:高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应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内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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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和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高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应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内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同时,基础电信企业也应不得进行捆绑式、强制性销售。

同时,《通知》还提到,高等学校应会同基础电信企业扩大5G(第五代移动通信)信号在高等学校的覆盖范围,推动5G技术在校园的深入应用。

网络建设和运维方面,《通知》强调,要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上网体验。高等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运维保障,保障网络访问流畅,及时排查、处理用户网络故障,提升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上网体验。基础电信企业应对学校建立出口宽带网络弹性带宽保障机制,根据学校流量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带宽;保障校园移动通信信号质量,确保基站对周围环境影响符合国家要求。

《通知》表示,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统筹管理,加强对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统筹通信管道、光缆、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建设布局,保障校园网络服务质量,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通知》鼓励高等学校建设校园局域网,统筹有线宽带和无线局域网,由学校统一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接入校园局域网,再由校园局域网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学校新建的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部署宽带网络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

《通知》还在高等学校与基础电信企业的合作问题方面特别强调,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通过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校园业务;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内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为基础电信企业在校园内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提供相应条件。

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校园电信市场禁止性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守法经营,严格履行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杜绝恶意竞争,不得形成价格联盟和市场垄断;尊重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进行捆绑式、强制性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不得过度营销,不在校园及其周边开展影响校园秩序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收费方面,《通知》表示,高等学校应完善校园局域网服务费用分摊机制,科学确定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服务费用分摊模式和标准,并建立费用公示制度;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费用分摊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不得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网络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面向学校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原则上学校网络资费不应高于所在城市网络资费平均水平。

《通知》还提到,因公用通信网络建设需要使用校园配套资源的,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或与学校按照公益性原则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标准应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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