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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日报(ID:gmrb1949),作者沈彬
北京的研究生张铭,在2020年2月花了700元,购买了一家叫“文考网”的考研机构的复试班课程。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之后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结果被起诉到了文考网所在地的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铭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文考网经济损失2500元,以及维权开支772.5元。另一名叫“马倩”的网友也因为在知乎上吐槽,得到了一模一样的判决结果。目前原告文考网和被告张铭、“马倩”三方都提交了上诉书。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以及服务质量不好,还能不能够畅快地吐槽?能不能把差评权还给消费者?
张铭吐槽文考网也是事出有因的,一者是觉得700元买的课程低于自己的预期;更关键的是,他发现有文考网“老主顾”吐槽了这家机构,便有一位名称为“小文客服”的微信用户,将其微信账号、头像及聊天记录等发在一个500人的考研交流群中,所以他才吐槽的“虎视眈眈”“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这不是无事生非,就是针对文考网对吐槽消费者网暴的批评。
让人担心的不是个别商家的蛮霸嚣张,而是司法认同这种行为,要求消费者对如实的差评承担法律责任,用司法手段压缩差评权的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不满意的商品和服务写差评,是消费者天经地义的权利,相反接受监督和批评是商家的法定责任。
从《民法典》以及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角度说,消费者只要不是虚构事实搞造谣、诽谤,或者恶意侮辱,真实描述消费体验,就没有侵犯商家的名誉权。哪怕消费者的差评显得刺耳难听,只要有事实依据,不是恶意的侮辱,商家就应该接受批评。
而且《民法典》第1025条还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行使差评权,也是一种舆论监督,达到更多消费者避免落坑的公益目的。针对文考网工作人员的晒用户信息行为,张铭做出了“网暴”的评价,是有事实依据的,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构成侵犯名誉权。
一边厢是文考网工作战斗值拉满,动辄公然晒出消费者信息,企图达到噤声目的,毫不避讳;一边厢是消费者卑微地、在知乎上匿名地说出一句“虎视眈眈”,就被起诉到了当地法院,而且还一审要求作出赔偿,文考网的做派让人吃惊。
文考网被网友吐槽,社会美誉度降低,应该反思的是自身教学质量,更应该反思一下,工作人员动辄将差评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曝光这种严重侵犯隐私的行为。要警惕个别商家利用自身的财力、人力、知识优势,通过起诉消费者,以达到阻止正常舆论批评的目的。一个文化服务机构怎么就玩起了“霸道总裁”人设?司法应该严格区分恶意诽谤和正常差评、吐槽,把差评权还给消费者。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ID:gmrb1949),作者沈彬,编辑张永群。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芥末堆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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