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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最新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作者:郭瑞婵 发布时间:

广东最新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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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育登记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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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芥末堆文 据《南方日报》5月6日消息,广东自5月1日起实施新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根据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由办理机构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登记人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登记表。

广东省卫健委介绍,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时制定并实施的。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删去“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等规定,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

广东省卫健委表示,《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和创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依据,强调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此外,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修订后的《办法》要求,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需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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