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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来了!法律、教育、金融等主播应取得执业资质

作者:郭瑞婵 发布时间: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来了!法律、教育、金融等主播应取得执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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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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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下文简称《规范》)。其中提到,网络主播应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规范》指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主播应自觉摈弃低俗、媚俗等低级趣味

《规范》提出,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同时,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此外,《规范》明确网络主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包括不得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不得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不得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

对法律、教育等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规范》明确,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规范》要求,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

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规范》强调,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强化培训引导服务,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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