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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作者:LAN 发布时间:

广东: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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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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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日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其中强调,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名义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

文件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不得晚于21:0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业务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针对师资队伍,文件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持有理工类毕业证书或从事科技类相关工作满2年及以上),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针对培训场所,文件规定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工业厂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适宜于科技培训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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